盘锦日报社|要好工友,为啥大打出手?
_本文原题:要好工友 , 为啥大打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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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张某与姜某 , 均在某公司打工 , 是一对非常要好的工友 。 2018年10月24日8时许 , 两人在干活期间发生争执 , 而后厮打到一起 。 在厮打过程中 , 身富力强的张某将姜某打倒在地 , 造成姜某眼部受伤 , 住院治疗14天花掉医疗费8000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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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日 , 张某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 被警方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的处罚 。 病愈出院后 , 姜某向有关部门申请了伤残鉴定 。 经盘锦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 , 姜某因被他人打伤 , 伤及右眼致右眼钝挫伤 , 右眼上下泪小管断裂 , 右眼睑皮肤裂伤 , 右眼眶内、下壁骨折、左前臂皮肤挫裂伤;损伤程度鉴定为 , 眼部(眶内、下壁骨折)为轻伤一级 , 眼部(泪小管断裂)为轻伤二级 , 肢体为轻微伤 。 2019年11月20日 , 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刑拘 , 同年12月4日被执行逮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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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 , 大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 侵犯了他人身体健康权 , 构成故意伤害罪 , 应予依法惩处 。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 庭审中 , 被告人自愿认罪 , 可对其从轻处罚 , 关于辩护人的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的过错是导致案件发生的原因 , 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 经查 , 证据不足 , 本院不予采纳 。 因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合理部分应当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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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 大洼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由被告人张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 , 总计人民币14916.3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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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贾彦伟 采访人员 范铁宝
责编:范铁宝
编辑:【盘锦日报社|要好工友,为啥大打出手?】刘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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