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害事故|酒后身亡!这次,法院判共同饮酒者无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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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因为共同饮酒导致伤亡
而引发的法律纠纷案件屡见不鲜
这也让更多朋友知道:
【灾害事故|酒后身亡!这次,法院判共同饮酒者无需担责】推杯换盏这种事
千万不要勉强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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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
也并不是只要
一起喝酒出了事故就要担责
我们就来看看这起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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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于某天晚上在外聚餐喝酒 , 结束后朋友将其送往酒店后离开 。 随后白某独自离开酒店 , 经过某湖边时不幸溺水而亡 。 其家人认为与白某一起的9名共同聚餐者没有尽到注意和照顾义务 , 应当对白某的死亡承担责任 , 遂诉至法院 。
一审法院经审理 , 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 事后 , 原告提起上诉 。 厦门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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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了吗?
法院经审理认为 , 没有证据表明在吃饭唱歌期间9名同桌聚餐者有对白某进行劝酒、灌酒的行为 , 且其中4人在白某等人吃饭唱歌尚未结束时就已先行离开 。 饮酒之后 , 白某等6人是走路到住宿酒店 , 可见白某行动正常 , 此时并未处于醉酒状态 。 此次聚餐的组织者李某夫妇将白某在内的4人安全送至酒店住宿 , 待所有人办好手续拿到房卡并送至电梯后方才离开 , 故李某夫妇已经尽到了相应的谨慎注意义务 。 从监控录像中可见 , 白某办理住宿手续时神志正常 , 并没有醉酒的相关表现 , 因此同住酒店的另3名聚餐者在此情况下也并不存在违反谨慎注意义务的情形 。 白某的直接死因是溺亡 , 是在其自行离开酒店后发生 , 而其离开酒店的行为也出乎一般人预料 , 且监控中可见其离开酒店时步伐稳定还边走边打手机 , 也可证明当时白某并未醉酒 , 行动自如 。 综上 ,9名被告均不存在违反谨慎注意义务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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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参加宴请中
如果饮酒出事
有4种情况共同饮酒人需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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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强迫性劝酒
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 , 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 , 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
02 明知道对方不能喝酒 , 仍劝酒
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 , 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
03 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
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 , 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 , 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
04 酒后驾车未劝阻 , 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发生这类情形 , 我们要极力劝阻 , 以免发生触犯刑事责任的行为 。 而且阻止酒后驾驶也可避免危害行为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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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朋友间聚会饮酒属善意的正常社会交往 , 对于在聚会饮酒后意外死亡的后果 , 组织、参与聚会的人员只有在存在与该后果相关过错的情况下 , 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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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聚会饮酒系社会生活中情谊行为 , 属社交自由空间 , 法律干预应适当谨慎 。 在共同饮酒过程中有人饮酒过量或者醉酒 , 其他组织、参与者负有保障醉酒者免于发生危害的谨慎注意义务 。 如果未尽到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 , 则组织、参与者存在过错 。 但该谨慎注意义务的程度以一般人的普通注意为限 , 即应在一般人的可预见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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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具体案件中 , 聚会组织、参与者对醉酒同伴的谨慎注意义务应当根据当时的饮酒状况、同伴在饮酒后的状态、酒后休息场所的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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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厦门中院
编辑:洪梅娟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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