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8人套走银行数十亿!里应外合层层倒手 天津银行上海分行票据案细节曝光

一纸审判文书,让4年前的天津银行上海分行7.8亿元票据案真相细节终于浮出水面!
【 曝光|8人套走银行数十亿!里应外合层层倒手 天津银行上海分行票据案细节曝光】含银行员工在内的8人里应外合、伙同作案,骗走银行近20亿元,案发后在各方努力下追回了大部分资金,但仍有7.8亿元下落不明。3月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上海高院对该案件的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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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人团伙作案,虚假票据“套走”银行数十亿
被告人张某夏为天津银行上海分行同业业务部(后变更为天津银行同业市场部上海营销分部)员工,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6月起在该岗任职,具体负责经办该行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等业务。
经人认识,张某夏认识了被告人吕某亮,2015年7月、8月间,双方约定合作开展无需提供真实票据的“不见票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以套取银行资金用于营利活动。
所谓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具体来说,可以理解为,如A企业要购买B企业的货物,但资金不够,这时就可以通过到某银行存保证金的方式、向该银行申请开具承兑汇票先把款付给B企业;承兑汇票一般会设有一个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拿到汇票的B企业如果想在期满之前就拿到钱、以方便资金融通,就可到银行或者第三方机构办贴现,提前拿到钱。以此类推,一张票据可能从A到B经过多次转手,充当一种融资工具。
在上述案例中,吕某亮等人正是没有真实票据或者已将票据做了“一票二卖”,联系到上海禾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禾丞金融”),由该公司主要负责提供银行同业账户、过桥银行及票据清单等,来骗取银行资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吕某亮、朱某等分别在票据清单、跟单资料、过桥银行、银行同业账户以及资金的周转和使用等环节相互配合,共同利用虚假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清单和跟单资料,并通过资金过桥、控制并使用银行同业账户转款等方法从天津银行上海分行骗取资金。
这一过程中,2015年10月16日,张某夏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使用虚假的银行承兑汇票将天津银行上海分行资金9亿余元挪给吕某亮等人用于营利活动。2016年1月13日,因上述业务临近回购期,张某夏再次利用上述职务便利,故计重施,用同样手法将天津银行上海分行资金9亿余元挪给吕某亮等人,用于支付前笔业务的到期回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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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8日,天津银行在港交所公告称,该行上海分行票据买入返售业务发生一起风险事件,涉及风险金额为7.86亿元人民币;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彼时,就有行业人士介绍,有中介公司勾结银行内部员工、甚至伪造中小金融机构公章,以实现一票多融,套取资金。
如今,随着一纸裁判文书,四年前引发市场关注的天津银行票据案细节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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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期货大亏致案发,涉案银行员工被判15年
分两次挪骗出的数十亿元资金流向了哪儿?
据公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2015年10月16日,第一次被挪骗的9.74亿余元资金经通榆县农信联社账户流入禾丞金融及同案人鲁某控制的账户,其中有4.08亿元资金进入鲁某控制的账户;2016年1月13日,第二次被挪骗的9.9亿余元资金经重庆银行西安分行账户仍然流入禾丞金融控制的账户,次日又返回重庆银行西安分行账户。
彼时,2016年3月份,第二次挪骗的9.8亿余元资金需要偿还,而此时由于鲁某在投资期货和经营转贷业务时发生大量亏损,最终致使银行资金无法归还,张某夏自首案发。
2016年4月6日,张某夏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两天后,被告人吕某亮、朱某、刘某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吕某亮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马某;第三天,被告人张某年、汪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
裁判文书披露,至案发,共造成天津银行上海分行约7.8亿元资金无法收回。据鲁某供述:套取出来的这些资金,主要用于偿还债务、经营转贷业务以及期货投资等。裁判文书显示,该笔资金除了还债、放贷、从事票据和证券业务之外,还有支付各类手续费、好处费、个人挥霍等。
比如,2015年6月左右,工商银行双鸭山分行清收二部副经理秦某某(原机构业务部副经理,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便利虚假设立的银行同业账户交由禾丞金融公司控制并使用。同年7月至9月,被告人、禾丞金融公司实控人刘某强等人共同决定,先后向秦某某行贿180万元。
“监守自盗”的银行员工张某夏获得了数千万元的“好处费”。经法院查明,张某夏先后收受吕某亮给予的好处费共计1114万元,吕某亮还送给利益人周某500万元。
而这数千万元不仅让张某夏断送职业生涯也锒铛入狱。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夏犯挪用资金罪、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吕某亮犯诈骗罪、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被告单位上海禾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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