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报产经报道|国务院:要求施工方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将被追责


《条例》共29条 ,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规范合同订立及资金保障 , 加强账款支付源头治理 。 《条例》规定 ,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 , 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 同时 , 强化财政资金保障约束 ,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 , 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 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 ,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 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
二是规范支付行为 , 防范账款拖欠 。 《条例》对付款期限和检验验收提出了要求 。 明确禁止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 规范了保证金的收取和结算 。 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 并对机关、事业单位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限制措施 。
三是加强信用监督和服务保障 。 明确建立支付信息披露制度、投诉处理和失信惩戒制度以及监督评价机制 , 以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 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
《条例》重点内容如下:◆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 , 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 , 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 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 。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 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 , 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 , 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 , 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 , 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 , 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
◆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 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 , 工程建设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 。 保证金的收取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 。 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 ,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 。
【中国建设报产经报道|国务院:要求施工方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将被追责】◆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 , 履行内部付款流程 , 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 , 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 , 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 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 , 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 , 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 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 ,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
◆对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 , 应当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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