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高考改革丨对冒名行为需要增设刑事罪名吗

_原题为 高考改革丨对冒名行为需要增设刑事罪名吗
行为|高考改革丨对冒名行为需要增设刑事罪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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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一种不大可能再次大规模发生的事情增设刑事罪名 , 几乎毫无意义 。 图为山东冠县被冒名顶替上大学的陈春秀 。@央视新闻 图
近期 , 各地陆续曝光多起发生于多年前的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 , 引起人们对大学招生公平和被冒名顶替者权益保护的极大关注 。 公众对此类事件表示了极大愤慨 , 更有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提议 , 在《刑法》中增设“冒名顶替入学罪” 。 那么 , 能否适用现行刑法 , 对冒名顶替者及相关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 有无必要增设新罪名 , 就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
仅就定性而言 , 虽然现行《刑法》中没有很直观的“冒名顶替上大学罪” , 但对冒名顶替者及相关人员 , 仍有相应罪名可以适用 。 因为一个冒名顶替行为涉及多个环节、多个人员 , 几乎每一环节都必须弄虚作假 , 才能使整个冒名顶替得以成功 , 从而几乎每一环节的行为都可能触犯现行《刑法》中规定的相应罪名 。
现行《刑法》足够适用
首先 , 如果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 , 情节严重的 , 即构成《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规定的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 。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做出的有关《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 解释 , 所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不仅包括各地招生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而且包括其他虽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编制 , 但事实上代表国家行使招生职权的人员 , 比如高等学校负责招生的人员、高级中学负责填报高考考生信息的人员等 。
另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做出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 规定 , 所谓徇私舞弊情节严重 , 包括利用职务便利 , 伪造、变造考生的人事档案、户口档案、考试成绩、其他影响招生工作的资料 , 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上述资料而予以认可 , 帮助5名以上考生作弊 , 招收不合格学生3人次以上 , 导致被排挤的合格学生或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精神失常 , 导致该项招生工作重新进行等情形 。
可见 , 要能冒名顶替 , 几乎必然要伪造、变造考生的人事档案或户口档案或其他资料 , 因此对相关人员很容易定罪 。 由于冒名顶替者主观上与相关人员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 属于共同犯罪 , 因此也构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 , 不存在无罪可依的情形 。
其次 , 由于是冒用他人信息顶替他人去上大学 , 所以必然涉及伪造他人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的行为 。 在读大学需要将户口从老家派出所迁移至大学所在派出所的时代 , 还需要伪造户口迁移证 。 其中 , 伪造相关证件的行为可以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 如果伪造行为发生在2015年11月1日 《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后 , 则伪造他人身份证件的行为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 , 而使用他人身份证件的行为另外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的盗用身份证件罪 。
同理 , 除了直接伪造者构成犯罪之外 , 冒名顶替者也构成犯罪 , 因为他是直接伪造者的教唆犯或帮助犯 。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 伪造不仅包括有形伪造 , 而且包括无形伪造 。 有形伪造 , 是指没有制作权限的人所实施的伪造行为 , 比如办假证的人帮助他人办假证;无形伪造 , 是指具有制作权限的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超越权限、违背事实 , 为他人或自己制作内容与真实情况不符的证件 。 比如 , 户籍民警利用职务之便为真人张三出具姓名为李四的户口迁移证明 , 就是无形伪造 , 因为这种证明在形式上是真实的、合法的 , 但是在内容上、实质上则是虚假的、伪造的 。
再次 , 由于冒名顶替上大学需要许多档案、证件、信息等资料 , 需要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造假 , 因而他们往往涉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贿、受贿等犯罪 。
例如 , 在山东省 通报的陈某萍冒名顶替陈某秀上大学案件中 , 陈某萍的父亲和舅舅可能有行贿行为 , 同时属于相关人员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的共犯;县招生办主任冯某振可能有受贿行为、滥用职权行为、招收学生徇私舞弊行为;县招生办工作人员王某英被安排打印陈某秀的准考证 , 涉嫌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 , 以及招收学生徇私舞弊行为;县邮政局副局长李某涛将陈某秀的录取通知书交给陈某萍的舅舅 , 涉嫌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行为;武训高级中学校长崔某会、副校长李某民、学生处主任郭某忠 , 在贴有外校陈某萍照片的空白高中毕业生登记表上加盖武训高级中学公章 , 伪造姓名为陈某秀而照片及相关信息为陈某萍的高中毕业生登记表 , 属于伪造考生人事档案的招收学生徇私舞弊行为;县公安局烟庄派出所所长任某坤、户籍民警郭某为陈某萍出具姓名为陈某秀的虚假户口迁移证明、帮助陈某萍伪造新户籍 , 是滥用职权行为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行为 , 还可能有受贿行为;山东理工大学教务处杜某利可能有受贿行为和滥用职权行为 , 对考生信息审核不严的相关工作人员则可能有玩忽职守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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