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一文读懂综合保税区内保税维修业务怎么做( 二 )


(二)待维修货物属于境内区外的:
1.待维修货物从境内区外进入综保区 , 区外企业申报监管方式为“修理物品(代码1300)” , 区内企业申报监管方式为“保税维修(代码1371)”;
2.已维修货物复运回境内区外 , 区外企业申报监管方式为“修理物品(代码1300)” , 区内企业申报监管方式为“保税维修(代码1371)”;
(三)维修用料件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对监管方式等有关栏目的规定进行维修用料件进出境、进出区、结转等的申报;
(四)对维修货物 , 区内企业应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启用保税核注清单的公告》(海关总署2018年第23号公告)的有关规定 , 填报保税核注清单;
(五)维修业务过程中 , 由于部分工艺受限等原因 , 区内企业(转出企业)需要将待维修货物或经维修货物转至其他综保区内企业(转入企业)进行部分工序维修时 , 转入、转出企业在货物进出区环节均申报保税核注清单 , 监管方式为“保税间货物(代码1200)” 。
需注意:
1.转出、转入企业均应符合《联合公告》要求 , 具备开展维修业务资质;
2.维修货物范围应符合《联合公告》商品范围;
3.转入企业不能将待维修货物或经维修货物再次转至其他企业维修 。
海关|一文读懂综合保税区内保税维修业务怎么做

维修边角料等怎么处置?
(一)进境维修过程中产生的维修边角料、旧件、坏件等 , 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境 , 企业申报监管方式为“进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4)”或“来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5)”;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 , 一律不得内销 , 应进行销毁处置 , 销毁参照《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的公告》(海关总署2014年第33号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二)从境内区外进入综保区的待维修货物产生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 , 可通过辅助管理系统登记后运至境内区外;
(三)维修边角料、旧件、坏件等属于固体废物的 , 应当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2号)有关规定办理 。
海关|一文读懂综合保税区内保税维修业务怎么做

哪些情形会被海关暂停保税维修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企业应当予以整改 。 整改期间 , 海关不受理新的保税维修业务:
(一)不符合维修业务开展条件的;
(二)涉嫌走私被海关立案调查的;
(三)一年内两次发生违规的;
(四)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将已维修货物、待维修货物、维修边角料、坏件、旧件等按规定处置的 。
企业完成整改 , 并将整改结果报主管海关认可后 , 企业方可开展新的保税维修业务 。
供稿/ 广州海关
审核/ 海关总署企业管理和稽查司
监制/ 陶永
审校/ 刘畅
编辑/ 雷煦
美术编辑/ 卫昊
海关|一文读懂综合保税区内保税维修业务怎么做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