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人保财险新余2宗违法遭罚 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5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江西监管局2020年第21号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赣银保监罚决字〔2020〕21号)显示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人保财险”)新余市分公司存在以下2宗违法行为:利用保险代理人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 , 江西监管局对该分公司处以罚款25万元 。
江西监管局2020年第22号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赣银保监罚决字〔2020〕22号)显示 , 金耀明对人保财险新余市分公司利用保险代理人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 江西监管局对金耀明处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 。
江西监管局2020年第23号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赣银保监罚决字〔2020〕23号)显示 , 肖小梅对人保财险新余市分公司利用保险代理人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 江西监管局对肖小梅处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 。
江西监管局2020年第24号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赣银保监罚决字〔2020〕24号)显示 , 廖成对人保财险新余市分公司利用保险代理人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 江西监管局对廖成处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 。
据中国经济网采访人员查询 , 2018年8月15日到2019年8月14日 , 金耀明时任人保财险新余市分公司总经理 。 2018年8月15日 , 江西保监局公布关于金耀明任职资格的批复显示 , 核准金耀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
肖小梅时任人保财险新余市城区支公司经理 。 2018年11月19日 , 江西保监局公布关于徐沁等任职资格的批复显示 , 核准肖小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城区支公司经理的任职资格 。
2018年08月17日至今 , 廖成时任人保财险新余市渝水支公司总经理 。
天眼查显示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PICCP&C , 简称"中国人保财险")是于2003年7月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目前亚洲最大的非寿险公司 , 注册资本136.0414亿元 。 其前身是1949年10月2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 公司于2003年11月06日在港交所上市 , 港股简称“中国财险” , 股票代码02328.HK 。 人保财险第一大股东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人保” , 601319.SH) , 持股比例为68.98% 。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 , 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 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 ,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撤销任职资格 。
新闻频道小编了解到以下为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人保财险新余2宗违法遭罚 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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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人保财险新余2宗违法遭罚 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编辑:朱延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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