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晚报|消费者注意!对付“霸王条款”有新招

:原题为_北京晚报|消费者注意!对付“霸王条款”有新招。
对付“霸王条款”有新招
【北京晚报|消费者注意!对付“霸王条款”有新招】买房、买车、吃饭、住店、网络购物……日常生活消费中 , 我们会遇到各式各样的格式合同 。 面对合同上密密麻麻的文字 , 消费者容易因为没看清而掉入“霸王条款”的陷阱 。 一旦出现纠纷 , 商家就会以消费者签字为由撇清责任 。 然而 , 民法典新规却赋予了消费者在诉讼中对“霸王条款”直接说“不”的权利 。
消费者口中常说的“霸王条款”通常指商家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条款 。 例如一些餐饮企业强制收取的餐位费、茶位费、包厢费……已被普遍视作“霸王条款” 。
朝阳法院法官张琦表示 , 关于“霸王条款” , 现行合同法司法解释有这样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提示和说明义务 , 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 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 , 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
上述规定赋予了消费者撤销“霸王条款”的权利 , 然而新颁布的民法典在这方面却发生了重大变化:从可以申请撤销该条款 , 变更为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
民法典合同编第496条明确规定 ,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 , 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 , 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
合同编第497条、498条基本沿用了现行合同法的规定 , 包括对于格式条款无效的认定;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 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等等 。 民法典自明年1月1日施行 , 合同法同时废止 。
采访人员 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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