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法制网|加强有教育意义标识宣传教育刻不容缓( 二 )
“滥用红领巾等教育标识的行为是对国家、烈士的侮辱 , 不仅践踏了我们的信仰与道德底线 , 更是触犯了法律规定 , 对于这种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加以处罚 。 ”郑宁说 。
郑宁指出 , 英雄烈士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 以及《中国少年先锋队标志礼仪基本规范》《关于严肃规范红领巾等少先队标志标识使用的通知》《中国少年先锋队红领巾、队旗、队徽、队委(队长)标志和队歌使用管理规定》等都对红领巾等标识的使用作出了规范 , 如果商用或滥用红领巾等具有教育意义的标识 , 会受到批评教育、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 严重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
如何防止红领巾等具有教育意义的标识被滥用?
刘俊海建议 , 市场监管部门、团中央等组织应该形成监管合力 , 提升监管水平 , 并对商家进行社会责任教育 , 避免出现因唯利是图而导致的滥用现象 。
同时 , 还应该加强对小学生群体的宣传教育 , 倡导理性消费、安全消费、科学消费、文明消费 , 不论是面对红领巾还是其他有教育意义的标识 , 都应该保持理性的消费观 , 让他们拥有正确鉴别的能力 。 对此 , 学校、家长等方面应该协同发力 。
郑宁认为 , 避免有教育意义标识被滥用 , 应当加强线上、线下执法 , 加大处罚力度 , 多部门建立协同工作机制 , 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 严禁教育意义标志商业化使用;开设、畅通举报投诉通道 , 依托电话、信箱、网络平台、“12355”青少年服务热线等平台 , 发动全社会各界监督举报违规行为;在全社会范围内加强有关教育意义标识的宣传教育 , 同时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普及 。
刘俊海说 , 如果红领巾的使用受到保护 , 那么相关的制作单位也应该被严格要求 , 不能谁想制作就能制作 , 而是必须征得相关部门或负责人同意 , 得到委托才可以制作 。
“用法治思维维护红领巾等有教育意义标识的使用意义重大 , 有助于避免商家将红领巾等标识作为噱头 , 误导消费者 。 ”刘俊海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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