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情|赡养问题闹纠纷,法官释法论亲情
近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庭审结了一起赡养纠纷案。原告苏某等接到判决后坐着轮椅与子女一起来法院致谢,感谢法院不但解决了她的赡养问题,教育了子女赡养老人,还教化了子女作为兄弟姐妹应和睦共处,人性化判决十分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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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苏某年逾90,共生育七个子女。老伴去世后,苏某与三个儿子订立分单及养老协议,后因养老等问题,苏某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后有三个子女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七个子女中有部分与老人关系不睦,且七个兄弟姐妹之间也有隔阂,为此还衍生出了其他官司。
【 亲情|赡养问题闹纠纷,法官释法论亲情】因对赡养费的管理使用、苏某在何处居住、如何照料分歧较大未达成一致意见,但七个子女均表示愿意好好赡养老人。法官做出判决,并注重释法明理,在判决书中这样写到:“孟子云:‘不得乎亲,不可以为人;不顺乎亲,不可以为子’,《礼记》也讲‘孝子之养也,乐其心,不违其志’。本案中七个子女都愿意赡养老人应予以鼓励,但是因为日常琐事导致母子及兄弟姐妹之间有隔阂,而老人愿意按照自己的方式处理子女对自己的赡养事宜,作为子女顺应母亲合理意愿也是一种孝道。对于手足之情,古人云‘兄弟合心,其利断金’,生而为兄弟姐妹,本就是缘分,理应好好珍惜这份情谊,望今后七个兄弟姐妹能化干戈为玉帛,摒弃前嫌,和睦相处,共同孝顺老人,使老人能开心地颐养天年。”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新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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