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主抓小偷反赔6万6,失主到底做了什么?
【失主抓小偷反赔6万6,失主到底做了什么?】人们对于小偷的态度 , 基本属于老鼠过街人人喊打 。 但是在看到这个新闻之后 , 笔者要先劝一句大家:小偷不是你想打就能打 , 打不好了可能要赔了夫人又折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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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经过
事情要从今年的3月底说起 , 地点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一名为乐尔乐的超市内 。 3月29日中午 , 一男子在超市内购物 , 付款时被收银员认出其为前几天在店里偷窃洗发水的“回头客” 。 随及收银员联系超市负责人 , 负责人与其他几名超市工作人员迅速将该男子控制 , 其间超市人员存在踢打该名男子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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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负责人在控制住该名男子之后 , 并未立即报警 , 而是将该男子带往超市的监控室 , 调出该名男子前几日行窃的记录 , 要求其照价赔偿 , 且拍摄了该男子手持“我是小偷”字样的照片 。 据悉 , 该男子所盗商品的总价款约1500元左右 , 但其随身只携带了780元 。 超市负责人遂要求该男子联系亲友打钱 , 以补齐1500元 。
约一个小时后 , 警方赶到案发的乐尔乐超市 , 但超市人员均声称没有报警 , 且隐瞒了超市被盗 , 且嫌疑人正在监控室的事实 。 而警方出警的原因是报警人称该地发生了打架的行为 。 随后警方发现在监控室的男子 , 经鉴定该男子构成轻微伤 。 警方遂刑事拘留了超市负责人 , 其他人员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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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警方以超市负责人非法拘禁为由 , 向检察院申请逮捕 , 4月17日检察院批准逮捕 。 因该名负责人患有慢性疾病需长期服药 , 家属为使其尽快回家 , 与盗窃超市的男子签署刑事和解协议 , 赔偿该名男子66000元 , 该名男子出具谅解书 。
现超市负责人已回到浙江老家 , 一边治病一边等待警方的最终处理结果 。
据悉 , 盗窃超市的男子犯有两次盗窃罪的前科 , 其首次盗窃该超市的时间距上一次刑满释放不足八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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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负责人的哪些行为使其由受害人变成了犯罪嫌疑人?
本案中 , 超市负责人本是盗窃行为的受害者 , 原本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 但却因为不当的行为使其成为了“犯罪嫌疑人” 。
不当行为之一:在发现被盗后未及时报警
盗窃行为 , 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犯罪之一 。 本案中该男子盗窃的商品总价超过1500元 , 已经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 。 在这种情况下 , 受害人应当第一时间报警 , 而不是对犯罪嫌疑人“守株待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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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行为之二:盗窃罪不存在私了
盗窃罪属于《刑法》规定的侵害公民财产权行为 , 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 而本案中受害人则想通过嫌疑人赔偿的方式“私了” , 显然是不合法的 。 对法律的遵守 , 不仅意味着不违法 , 同样也意味着依法办事 。
不当行为之三:对嫌疑人的踢打行为
在嫌疑人只有一名 , 而超市人员多名 , 且已经将其控制的情况下 , 受害人不应当再为了“解气”而伤害嫌疑人 。 小偷虽可恨 , 但在其已经没有反抗动作 , 甚至没有反抗能力的情况下 , 受害人就不应当再以“正当防卫”之名伤害嫌疑人 , 否则就有可能给自己招来祸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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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行为之四:要求嫌疑人手持“我是小偷”的标语拍照
如今即便再恶劣的犯罪行为 , 也不再像古代一样为嫌疑人挂上“牌子” , 受害人要求嫌疑人手持“牌子”拍照的行为确有不妥 。 虽然受害人声称该照片只是为了留存内部备案 , 不会对外传播 , 但拍照的行为就已经触犯了法律的底线 。
不当行为之五:警方到达后不应隐瞒控制嫌疑人的行为
受害人的这个不当行为——笔者认为——是其最终被警方刑事拘留并逮捕的主要原因 。 “警察抓小偷”是我们从小就挂在嘴边的一句话 , 甚至还发明了同名的游戏 。 在警察到达现场之后 , 不管他们因何原因而来 , 受害人都应当及时向警察说明嫌疑人的情况 。 否则没有人可以辨清受害人隐瞒的动机到底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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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小偷有“风险” , 我们该如何避免?
本案已经充分印证了抓小偷存在不小的“风险” , 但作为有正义感、有担当、有血性的公民 , 又怎么能对小偷“视而不见”呢?那么抓小偷 , 我们要怎么避免“风险”?
1、避免来自小偷的“风险”:俗话说“做贼心虚” , 但心虚的人也可以很可怕 。 小偷在被发现后 , 没有哪个会乖乖地束手就擒 , 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 , 其很有可能狗急跳墙 , 作出伤害他人的行为 。 因此在抓小偷的过程中 , 保护自己不受伤害是最主要的 , 其次才是抓小偷 。 否则不仅可能使自己受到伤害 , 也让盗窃变成了“抢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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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避免来自法律的“风险”:抓小偷在法律中可以被定性为“防卫行为”(盗窃过程中)或“自助行为”(盗窃结束后) 。 但无论何种定性 , 都要求行为人在合理的限度内压制嫌疑人 , 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就有可能构成“防卫过当”或“故意伤害” 。 而这个限度的把握是非常难 , 不仅行为人在当时紧急的情况下难以把握 , 就连事后的办案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都是难以把握的 。 但只要行为人不把过多的痛恨和主观的惩罚加入行为 , 在嫌疑人不再反抗或无法反抗后便停止加害行为 , 并立即报警或将嫌疑人送往公安机关 , 是最优的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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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的失主已被拘留并赔偿 , 小偷又怎么处理?
纵观各新闻的报道 , 只有讨论失主的文章或报道 , 那么案件中的小偷是怎么处理的呢?笔者并没有获得后期新闻的渠道和能力 , 但从失主家属与其和解赔偿的情形看 , 他好像还是“自由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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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作为受害人的失主造成了嫌疑人轻微伤 , 但这并不能作为嫌疑人开罪的依据 , 其应当为自己犯下的盗窃行为负责 , 接受法律的制裁 , 否则小偷们岂不是找到了新的“赚钱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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