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寻衅滋事、非法占用农用地 祁门一恶势力犯罪组织3人被判刑
7月10日下午,祁门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汪某等3人涉恶案进行公开宣判,以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数罪并罚,判处汪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以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其余2人一年八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一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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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汪某、倪某商量在祁门县祁山镇某村组筹建弃土场谋取利益,因缺乏资金,被告人倪某介绍查某入股,三人商定汪某和倪某二人主要负责山场转让、租用、堆土等具体事宜,查某负责出资支付土地租用、转让及相关费用。2012年底至2013年初,汪某、倪某、查某三人完成了土名何坞地段的土地转让租用工作,并修路至何坞水塘附近。2013年5、6月份开始,被告人汪某等人从村民手中转让柴树坞土地并进行修路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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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转让、租用过程中,因洪某、郑某等村民不愿将自己的土地转让给汪某等人使用,期间村民程某、郑某民被恐吓、郑某兵被殴打;在堆土过程中,汪某等人在未取得村组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某村组集体所有的何坞水塘用于弃土。
被告人汪某、倪某、查某为谋取共同非法利益,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胁迫或者擅自占用土地造成既成事实的方式,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了当地的社会秩序,在一定区域内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恶势力性质的违法犯罪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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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倪某、查某在办理弃土场过程中,在公众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任意损毁、占用集体财产,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采取软暴力的手段,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汪某、倪某、查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某、倪某、查某犯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汪某、倪某、查某为恶势力违法犯罪组织,依法从严惩处。被告人倪某有刑事犯罪前科情节,被告人汪某有刑事犯罪前科情节和行政违法处罚记录,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汪某、倪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量刑建议合理适当,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汪某、倪某、查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综上,根据该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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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 | 文慧
【 犯罪|寻衅滋事、非法占用农用地 祁门一恶势力犯罪组织3人被判刑】? 来源 |祁门法院(程海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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