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恶势力| 打击黑恶势力 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_原始标题是: 非法揽储 暴力拆迁 称霸一方... 南阳这些人猖狂到头终覆灭!)
毕应先等十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2009年5月7日、2010年11月25日 , 被告人毕应先、温瑞林等人共同出资先后成立南阳大新实业有限公司、南阳市大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两个公司 , 后又在公司内部成立丹江资金部、金奥资金部等多个资金管理部 , 以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名 , 采用以大新实业有限公司名义借款、大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保的形式 , 高息面向社会大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 供毕应先等人使用 。 毕应先支付给管理部经理4分至5分不等的月息 , 管理部经理支付给本部业务员3分至4分不等的月息 , 业务员以1.5分至2.5分的月息面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获取息差 , 至2015年底无力支付本金及利息 。 案发后经南阳市正方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截止2015年10月31日 , 南阳大新实业有限公司、南阳市大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涉及5140户 , 金额24亿余元 , 已偿还本金14亿余元 , 尚未偿还本金金额共计10亿余元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被告单位南阳大新实业有限公司、南阳市大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 扰乱金融秩序 , 数额巨大 , 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 被告人毕应先等十人作为被告单位南阳大新实业有限公司、南阳市大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 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且数额巨大 , 系共同犯罪 。 据此 , 对被告单位南阳大新实业有限公司、南阳市大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 对毕应先等十名被告人分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一至十年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本案的被告人非法集资数额高达24亿 , 涉及本市甚至其他地区5140户 , 至案发时止 , 给集资户造成经济损失达10亿余元 。 非法集资作案手法的共同点是虚假承诺 , 骗取社会公众资金 , 在初期及时兑付 , 以获得信任 , 致使不明真相的社会公众不计风险加入其中 , 最终因集资者无法承受高额利息 , 引起资金链断裂导致案发 。 本案的被告人通过他人向社会宣传其资金实力雄厚 ,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 , 使很多投资者轻信其个人投资会“稳赚不赔”而加入其中 , 抓住社会公众想获得高额回报、急于求成的心理 , 精心设计骗局 , 结果使参与人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 最终导致血本无归 , 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 , 极易引发社会风险、影响社会和谐 , 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 因此社会公众要理性投资 , 高收益往往伴随高风险 , 对投资风险要有心理预期 。
张天构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2006年 , 被告人张天构在南阳注册成立南阳0377车友会馆 , 车友会以自驾游和团购为主发展会员 , 并利用短信、飞信、校讯通、微信等软件发布信息 , 到2014年发展车友会员2万余人 。 2013年起被告人张天构开始向车友会员或会员亲属高息借款投资 , 并开始以“众筹”“过桥”名义吸收资金 , 约定月息为2分至4.5分向投资人员返还利息 , 自2015年2月起不能支付本金和利息 。
2014年 , 被告人张天构又在郑州注册成立河南摇钱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成立P2P网贷平台 , 依托其南阳0377车友会会员信息 , 向车友会员发送招标公告 , 名义上为企业或个人融资借款 , 实际上将投资人员的投资款项截留或将到期的资金挪用 , 并以固定2分月息向投资人员返还利息 。 2015年3月份后 , 投资人员的本金和利息无法从网站提现 , 客户资金呈现冻结状态 。
经南阳诚誉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张天构通过过桥资金项目、众筹资金项目和P2P资金项目吸取公众资金共计509人合计2亿余元 , 已付本金和利息1亿余元 , 剩余本金1亿余元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被告人张天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 扰乱金融秩序 , 数额巨大 , 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被告人张天构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过程中 , 资金管理混乱 , 随意支配吸收来的资金 , 且不考虑其偿还能力 , 造成案发后集资参与人的上亿本金无法追回 。 据此对被告人张天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 并处罚金50万元 , 对集资参与人的资金予以退赔 。
本案被告人张天构成立“0377车友会馆”发展会员 , 不仅以“众筹”“过桥”名义向会员或会员亲属高息借款吸收资金 , 又在网络上成立P2P网贷平台 , 开展融资业务 , 搞资金池 , 将投资人员的投资款项截留或将到期的资金挪用 , 造成集资参与人的上亿本金无法追回 , 社会影响恶劣 。
P2P网络借贷作为互联网金融最早发展的模式 , 为很多急需资金的人提供了便捷的通道 , 但近年来大量非法经营的P2P平台滋生 , 问题平台集中爆雷 , 大量平台跑路、倒闭 , 大批投资人血本无归 , 例如曾经风靡一时的“e租宝”案 , 非法集资达500多亿元 , 涉及90余万名投资人 , 受害人遍布全国31个省市区 。 面对众多投资平台 , 公众应提高警惕 , 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 , 自觉抵制各种诱惑 , 冷静分析 , 不要轻信平台许诺的高收益 , 以免误入歧途 。
李扶臣、史建鹏犯集资诈骗罪案
2015年3月23日 , 被告人李扶臣的养父史建鹏与河南辰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工厂租赁合同 , 协议约定将辰丰科技公司的一条化肥生产线租赁给史建鹏用于生产 , 合同签订后李扶臣伪造辰丰科技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 并将伪造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悬挂在邓州市中农辰丰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门前 , 史建鹏、李扶臣以种植合作社和辰丰科技公司的名义以高利率(月息2%)为诱饵 , 故意夸大宣传 , 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 骗取集资款共计一千万余元 。 案发后 , 李扶臣、史建鹏拒不返还集资款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被告人李扶臣、史建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 数额特别巨大 , 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 李扶臣、史建鹏利用租赁辰丰科技公司的化肥生产线 , 在中农种植合作社内放置伪造的辰丰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进行虚假宣传 , 以投资入股中农种植合作社返本付息的方法非法集资 , 史建鹏等仅向辰丰科技公司交付了100万元的租赁费 , 其后在组织生产化肥的八个月左右的时间里 , 仅生产两个月即停止生产 , 而史建鹏等人继续面向社会不特定的人非法集资 , 造成集资款不能返还 , 且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资金的去向 , 李扶臣、史建鹏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 , 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 李扶臣、史建鹏注册成立中农种植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为组织本社成员从事小麦、玉米、豆类、谷类、苗木等种植 , 而实际实施的主要经营活动却是非法集资 。 据此对被告人史建鹏、李扶臣分别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年 , 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20万元 , 对集资参与人的资金予以退赔 。
本案表面上是经营“中农种植合作社” , 实际上是以高额利诱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集资诈骗 , 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 本案中 , 李扶臣、史建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伪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 不仅虚假注册 , 且进行虚假宣传 , 捏造事实 , 蒙蔽社会公众 , 以投资入股返本付息的方法非法集资 。 本案的受害者多为农民 , 他们将积蓄了一辈子的血汗钱拿出来投资 , 结果血本无归 , 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 当前 , 非法集资犯罪骗术花样翻新 , 投资者不要轻信所谓的高收益 , 在投资之前要考虑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其市场行情 , 了解其融资是否合法 , 其经营模式、项目真实性、资金的投向、获取利润的方式等 , 不要盲目相信宣传造势、熟人介绍、专家推荐 , 避免头脑发热 , 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 。
王霞光等十四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2005年被告人王霞光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缓刑后 , 在内乡县灌涨镇灌涨街、魏庄村周边树立了恶名 。 2009年7月王霞光又采用欺骗手段入觉 , 2011年2月通过贿选进入魏庄村委 , 担任魏庄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 同年9月 , 再次通过贿选担任魏庄村的村支书、村主任 。 王霞光自担任魏庄村支书、村主任后 , 随意辱骂、更换村民小组组长及村干部 , 并委任罗丽军等人为村协调员 , 参与村支两委事务 , 解决王霞光或村委不便出面处理的事情 。 在其淫威下 , 原党支部副书记王建党、村委委员王国政、村建房专干马书群、马书红也逐渐聚拢在王霞光的周围 , 听命于王霞光的任意调遣和使用 。 同时 , 王霞光以向组织成员发放报酬、宴请骨干成员和有功人员、为骨干成员提供经济帮助等方式 , 笼络安抚人心 , 令闫海飞、罗丽君、王建党、王国政等组织成员心甘情愿为其效力 。 自2010年以来 , 王霞光等人采取暴力手段或以暴力相威胁 , 有组织地实施了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妨害公务、职务侵占、挪用公款、非法经营、骗取贷款等违法犯罪活动 , 共计18起 , 造成8人被殴打致伤 , 2人自杀(未遂) , 多个家庭财产受损的严重后果 。
内乡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 , 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经营罪、骗取贷款罪、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 , 数罪并罚 , 判处王霞光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对其余组织成员在有期徒刑一年到十一年间判处刑罚 。 一审宣判后 , 王霞光等九人提出上诉 ,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 , 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二审裁定 , 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王霞光因犯罪被判处刑罚 , 不思侮改 , 反而利用此在当地树立恶名 , 并通过欺骗手段入党、担任村干部 , 后利用村干部身份 , 逐渐形成以其为首 , 罗丽军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 该犯罪组织利用魏庄村基层组织的合法外衣和把持基层政权的便利条件 , 从村委和社区多次挪用或侵占集体财物 , 用于个人及组织成员使用;以村委名义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 所获利益进入村委账目后 , 由王霞光控制 , 部分款项由王霞光使用或为组织成员提供便利 。 该组织成员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暴力犯罪的方式参与魏庄村社区开发建设项目 , 攫取大量非法经济利益 。 该犯罪组织长期非法控制魏庄村基层政权 , 把农村基层组织变成犯罪组织的活动平台 , 挪用扶贫资金、侵占村集体财产 , 严重损害了基层党委、政府形象 , 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 本案的审理 , 净化了社会空气 , 维护了社会秩序 , 优化了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环境 , 极大地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 , 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
马锋等四十九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马锋因犯盗窃罪、流氓罪、故意伤害罪被多次打击处理后 , 仍不思悔改 。 2003年8月23日 , 马锋又因争夺南阳市卧龙区彭李坑( 盆地坑)水库承包权 , 与他人产生矛盾 , 双方各纠集百余人在彭李坑水库械斗 , 马锋纠集王向东、胡建伟等人将对方一人打成轻伤 , 自此在社会上树立了能打敢拼、凶狠霸道的恶名 。
2008年开始 , 南阳市仁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华公司)法定代表人曹云良以城中村改造的名义 , 开发南阳市滨河路与范蠡路交叉口宛城区仲景办事处泥营村区域地块,项目命名为澜湾盛景 。 因该项目未取得用地手续 , 拆迁和占地过程中遇到阻力 。 马锋找到曹云良 , 以能解决拆迁、解决占地纠纷和协调外部事务为借口 , 介入该项目 , 并于2010年7月入股仁华公司 。 2011年五一 前后 , 澜湾盛景项目举行奠基仪式 。 为顺利拆迁 , 马锋召集马红卫、杨伟、牛建设等一批有 前科劣迹的社会闲散人员 , 为强拆强占 , 强行施工看场护院扫除障碍;在控制公司非法占地和拆迁过程中 , 以工程利益输送笼络在社会上有一定恶名的王秀军(另案处理)、胡建伟、 梁俊等人参与澜湾盛景项目开发;用感情投资拉拢王向东 , 王向东又网罗郭冰(在逃)积极参与马锋组织、领导的违法犯罪活动 , 形成了以马锋为组织、领导者 , 王向东、梁俊、王进友、王秀军、胡建伟、李东坡为骨干成员 , 曹云良、周党太、马红卫、马丽君、郭冰为积极参加者 , 刘运发、杨伟、牛青峰、牛建设、蔡长青、周国波、张海旭、闻通、王跃武、丰天阳、王秀龙、海光俊、王霞、武国超、张培根、龚梅全、张海军、刘廷宵、兰宏星、杨玉献、李绍朴、马超良、姜维(在逃)曹炳涛(另案处理)吕萌(另案处理)孙自良(另案处理)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
该组织通过暴力强拆等违法犯罪、违法建成澜湾盛景项目 , 出售房产攫取2.7亿元资金 , 敲诈勒索他人300余万元资金 , 对小区业主强卖水泥、沙石等谋取非法利益 。 马锋等人将违法所得用于购置作案工具增强组织犯罪能力、发放工资、奖励成员等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 。
2011年5月至案发 , 该组织以暴力、威胁为手段 , 通过强占土地 , 暴力拆迁 , 逃避政府监管 , 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毁财、强迫交易、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等违法犯罪7类70余起 。 该组织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 ,称霸一方 , 为非作恶 , 欺压残害百姓 , 树立了自己的恶名 , 确立了强势地位 , 践踏社会法治 , 挑战政府公权 , 形成了对他人的威慑和心理强制 , 导致群众安全感下降 , 部分群众对政府失望 , 对社会不满 。
该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 , 致使数十名群众不敢报警;干扰、破坏200余户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干扰、破坏公司的正常经营行为;多次干扰、破坏国家机关执法活动 , 有关行政管理职能、执法办案职能不能正常行使;马锋利用担任仁华公司总经理的身份当选为南阳市宛城区人大代表 , 作为自己的光环和护身符 , 以合法身份掩盖其犯罪本质 , 聚众阻碍警察执法、对抗行政监管部门管理 , 社会影响极为恶劣 。 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在宛城区泥营社区及周边地区产生重大影响 ,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经济秩序和群众生活、生产秩序 。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8日作出刑事判决 , 以被告人马锋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职务侵占罪 , 数罪并罚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 其余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二十年不等的刑罚 。 一审宣判后 , 马锋等38人提出上诉 ,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 , 于2020年6月26日作出二审裁定 , 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马锋案是我市近年来少有的影响重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 ,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系列决策部署 , 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 , 两级法院上下一盘棋 , 积极组织动员 , 细化工作责任 , 始终保持对各类黑恶势力犯罪的高压态势 , 有力地打击了黑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蓄张气焰 , 不断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足感 。 被告人马锋涉黑案的从严从快审理 , 是对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考验 , 体现了全员齐心办大事的精神风貌 , 体现了对扫黑除恶I作的使命担当 , 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 。
杨向东等二十四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2013年7月30日 , 被告人杨向东注册成立淅川县汇丰农业投资咨询公司 , 其以该”公司”为窝点 , 纠集二十余人恃强凌弱、逞凶斗狠、为非作歹 , 长期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 , 有组织地实施了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强迫交易、妨害作证等违法犯罪活动 , 共计30余起 , 造成1人轻伤、2人轻微伤的严重危害后果 , 以获取非法经济利益 。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 , 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妨害作证罪 , 数罪并罚 , 判处杨向东有期徒刑二十年 ,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 不得假释;对其余组织成员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二年六个月间判处刑罚 , 并处2万至10万不等的罚金 。 一审宣判后 , 杨向东等24人提出上诉 ,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审理 ,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二审裁定 , 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本案系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在一定区域内以高息放贷牟取非法利益 , 称霸淅川县域非法放贷行业、扰乱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典型案例 。 杨向东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众多 , 组织结构稳定 , 组织层级和职责分工明确 , 组织纪律规约严格 。 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妨害作证罪等大量违法犯罪活动 , 树立犯罪组织淫威 , 以不当手段获取经济利益 , 扰乱金融秩序 。 该案的审判 , 摧毁了该黑社会性质组织 , 打击了其刑事犯罪 , 使各被告人得到了应有的刑事处罚 , 净化了金融信贷环境 , 充分保障了民营企业的运行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
黑恶势力之所以能危害一方 ,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有一定的财力物力支撑 , 通过非法手段攖取经济利益 , 是黑恶势力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经济基础 , 如不彻底铲除 , 很容易出现"打而后生”问题 。 "扬汤止沸 , 不如釜底抽薪",法院依法全面查清该黑社会组织涉案财产、利益链条 , 对以杨向东为首的黑社会组织所享有的近900万元的债权权益 , 以及车辆、办公用品等财产予以追缴 。 查明黑社会领导者、参与者的个人财产 , 本案以杨向东的《离婚协议》作为查明其个人财产的突破口 , 抽丝剥茧 , 查明其两处房产、股权收益、车辆等个人财产 , 对个人全部财产予以没收 , 对于他人用于支持该组织活动的财产亦予以追缴;对其他23名涉案人员均采用罚金刑 , 共处罚金103万元 , 斩断该组织的“毛细血管" 。 责令被告人返还被害人的财产或相等价值的财物 , 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 通过以上举措 , 彻底摧毁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 , 不给其死灰复燃之机 。 (天平南阳)
【黑恶势力| 打击黑恶势力 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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