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离职竟被公司索赔20万,只因不小心掉进了竞业限制的“暗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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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9日 , 小李因不适应公司环境 , 提出了离职 。
离职后 , 小李以车评主持人的身份参加并播报了某大型车展 , 并和某自媒体公司合作拍摄了汽车宣传片 , 录制了自己的汽车小百科、汽车测评等多个节目视频 。
2018年7月 , 小李突然收到了当地仲裁委的仲裁通知 。
原来 , TD文化传播公司以小李不履行《保密竞业限制协议》为由 , 将其告上仲裁庭 , 要求小李支付违约金20万 。
小李不服 , 辩驳道:
1、自己不是公司高管 , 可以不用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
2、离职后所从事的经济活动均属于自我创业范畴 , 自己并未入职TD文化的竞争对手公司 , 所以不属于违反竞业限制 。
3、自己已经如数退还了TD文化传播公司的竞业限制补偿金33000元 , 可以不用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
经一裁二审 , 小李全都败诉 , 最终被判支付违约金20万元 , 并继续履行和公司签订的《竞业协议》 。
小李拿着判决书 , 郁闷的说 , 早知道入职签的合同中有那么多坑 , 我当初肯定就不会签了!
到底入职时小李和TD文化公司签了哪些合同呢?他又遭遇了哪些意想不到的“坑”呢?
《协议》5.1条约定:
鉴于乙方在受聘于甲方期间 , 已经接触到和/或将要接触到属于甲方的有关商业秘密;所以乙方理解并承认:
1)其直接或间接地向甲方有竞争业务的第三方提供或泄露甲方的保密信息 , 将严重损害甲方的利益;
2)其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甲方的竞争行为 , 或者为与甲方有竞争业务的第三方工作或者提供其他服务将不可避免地导致甲方保密信息的披露或泄露 。
【条款解读】此为“竞业限制身份”的约定条款 。
《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
小李虽不是公司高管 , 也非公司高级技术人员 , 但因为在协议上签了字 , 表明对该条款的内容已经确认 , 所以他的身份就成了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
因此他就必须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
“甲乙双方约定 , 《劳动合同》有效期间内以及自《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无论何种理由)之日起2年内 , 乙方不得.....”
【条款解读】此为“竞业限制期限”的约定条款 。
《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
竞业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
所以 , 只要小李在这份合同上签了字 , 那么在入职到离职期间 , 以及离职后2年内 , 他都必须履行保密竞业限制义务 , 否则就是违法 。
“乙方不得自行从事或到与甲方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第三方从事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 该等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乙方不得在与甲方有直接或者间接竞争关系的第三方任职或者享受利益;
2)乙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自行生产、经营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从事同类业务 。 ”
【条款解读】此为“竞业限制范围”约定条款 。
《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
竞业限制范围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
这个条款对竞业限制范围的约定 , 坦率的说非常苛刻 。
只要小李签字了 , 那么离职后只要有以下的行为 , 都将被视为违约:
1、自己经营或制作与TD文化传播公司相近内容的汽车类相关视频;
2、与TD文化传播公司的竞争对手合作制作汽车类相关视频;
3、在TD文化传播公司的竞争对手中任职或享受利益 。
通俗点说就是:
只要签了这个协议 , 小李在离职后的2年内就不能干汽车视频主播 , 否则违约!
乙方在离职后违反本协议内任何一项竞业限制义务的 , 应当承担如下所有违约责任:
1、退回甲方已支付的所有补偿金;
2、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主播离职竟被公司索赔20万,只因不小心掉进了竞业限制的“暗坑”】3、对甲方因其违约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4、除承担违约责任外 , 乙方有义务继续履行本协议 。
【条款解读】此为“违约责任”约定条款
此条款共有三个坑
1、如果违约 , 你不仅要退回所有的竞业经济补偿金 , 承担违约金二十万 , 还要补偿甲方经济损失 。
★这里是暗含着三重处罚的意思 。
2、即便你赔完钱 , 你还要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这招比较狠 , 你赔完钱 , 还是不能自己干 , 也不能去类似的公司打工或合作 , 必须要到竞业限制满才行 。
3、如果继续履行中 , 如果你又违反了本协议 , 你还会挨罚 。
★这就是一个“连环扣”条款 , 其目的就是 , 不管在任何情况下 , 小李离职后都必须保证2年内不从事汽车类视频主播工作 。
小李与我司签署的《艺人经纪合同》和《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将继续有效存续至该合同/协议期满或提前解除之日为止 。
【条款解读】
虽然《离职证明》从格式上看并不是合同或协议 , 但如果其中涉及到相关事项约定内容 , 并且你也签字确认了 , 那么仲裁时可以视作双方经协商后 , 已对某项约定的条款达成了一致 ,。
其实这就是TD文化公司给小李的竞业限制上的一道“暗锁” 。
让我们再来看看小李与TD文化公司签的《艺人经纪合同》会有什么坑呢?
二、《艺人经纪合同》竟另有玄机
《艺人经纪合同》约定:
“小李委托TD文化传播公司作为其在全球范围内有关汽车或其关联及周边产品类主题(“汽车类”)的演艺活动的独家及排他的经纪公司 。 ”
【条款解读】
这一条款和《保密竞业限制协议》相对应 , 其实是给小李竞业限制的范围上的一道双保险 。
把这个条款和《离职证明》、《保密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相关条款一结合 , 你就会发现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
即:小李如果从TD文化公司离职 , 那么2年内其就不能再涉及汽车视频类业务了 。 换句话说 , 这相当于“雪藏” 。
如果你觉得苛刻 , 可以和企业协商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
二、企业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 , 你可以接受吗?
同上 , 这个你也可以与企业协商 。 但该期限法定最多不能超过2年 。
三、企业和你约定的经济补偿金 , 你可以接受吗?
1、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也是需要双方协商的 , 企业不能自行决定 。
通常有些企业会将竞业限制补偿金定义为基本工资的30% , 由于基本工资本身并不高 , 所以导致经济补偿金也不高 。
那么这个30%是不是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规定的法定标准呢?
答案是:不是!
《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 , 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 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 , 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 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由此可知:
1)30%工资应该是双方未约定经济补偿金标准 , 当出现纠纷时 , 法院判断经济补偿金的一个底线 。
2)此处的工资指的是员工离职前一年内的平均工资 , 而不是当月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 。
因此 , 在签《竞业限制协议》时 , 建议先谈好经济补偿金标准!
2、如果你觉得企业给出的经济补偿金实在不合理 , 并且企业也不愿意听你的意见 , 你有权拒签 。
分析完了这些隐形的“坑” , 赶紧翻翻自己的合同 , 请问你中招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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