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以反腐出名,从中央到地方,三分钟看懂明朝的监察机关架构
法律的制定只能做到有法可依 , 但是能否做到 , 违法必究 , 则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监察制度的完备和合理与否 , 它不但起事前防御 , 而且当出现官吏贪赃时可以及时查处 , 严密的监察制度能使吏治清明 , 官吏廉洁守法 。 朱元璋十分重视监察制度的建设 , 充分发挥监察机关在廉政肃贪中的作用 。 “凡官吏贤否 , 军民利病 , 皆得廉问纠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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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朝的中央最高监察机关--都察院
(1)都察院的设置
早在建国之初 , 明太祖曾说:“国家立三大府 , 中书总政事 , 都督掌军旅 , 御史掌纠察 。 朝廷纪纲尽系于此 , 而台察之任尤清要 。 卿等当正己以率下 , 忠勤以事上 , 毋委靡因循以纵奸 , 毋假公济私以害物” , 显然此时监察制度对元代监察制度有很明显的继承关系 。 洪武十三年(1380年) , 朱元璋废中书省的同时 , 将御史台一并撤去 。 到洪武十五年(1382年) , 又置都察院 , 作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 , 都察院长官为都御史 , 也称台长 , 与六部尚书平等 , 合称七卿 。 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各一人 , 正二品 , 左右副都御史各一人 , 正三品 , 左右佥都御史各一人 , 正四品 。 都察院还设有二级机构为司务厅、经历司、照应司、司狱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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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责
作为全国的最高监察机关 , 总揽监察事务 。 其职责“职专纠劾百司 , 辩明冤枉 , 提督各道 , 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 。 凡大臣奸邪、小人构党、作威福乱政者 , 劾 。 凡百官猾茸贪冒坏官纪者 , 劾 。 凡学术不正 , 上书陈言变乱成宪、希进用者,劾 。 遇朝觐考察 , 同吏部司贤否陟黜 。 大狱重囚会鞠于外朝 , 偕刑部大理诫平之 。 其奉敕 , 内地扮循 , 外地各专其敦行事” 。 即都御史一方面负责处理本院及十三道的行政事务 , 另一方面也有行使监察、进行弹劾的权力 。
2、十二道监察御史
(1)监察御史的设置
隶属于都察院的十二道监察御史 , (至宣德年间为十三道监察御史) , 十三道监察御史是都察院的组成骨干 。 共一百一十人 , 正七品 。 浙江、江西、河南、山东各十人 , 福建、广东、广西、四川、贵州各七人 , 陕西、湖广、山西各八人 , 云南^一人 。 监察御史隶属于都察院 , 是专门的监察官员 , 正七品 。
(2)职责
都御史总的职责是:“主察纠内外百司之官邪 , 或露章面劾 , 或封章奏劾” 。 和历代御史制度相比 , 明代监察御史的监察范围大大扩张 , 除监察十三道各衙门官外 , 还协管两京(北京、南京)直隶衙门 。 甚至连都察院也在十三道监察御史监察范围内 。 每道监察御史都有固定的监察对象 。 监察御史的监察权具体可分为两方面 , 即在京时的监察权和出巡时的监察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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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监察御史身兼两京直属机关和木监察区的纠察工作 , 因此有“在内”“在外”的二个职权范围 。 在内(即监临两京直隶衙门)职责:监察百官、考核百官、充任言官、分别监察在京各衙门的日常事务 , 这些日常事务包括两京刷卷 , 巡视军营 , 巡视光禄寺、仓房、内库 , 巡视皇城、五城 , 监临乡试、会试及武举 , 轮值登闻鼓 , 朝会纠仪 , 祭祀监礼等;在外(即奉救巡按地方)职责:清军、提督学校、巡盐、巡茶马、巡潜、巡关、攒运、印马、监军、屯田等 。 这一制度 , 对皇帝了解地方情况 , 监督地方地方官吏 , 防止贪污腐败 , 无疑有重大意义 。
①负有独立监察权的机构——六科给事中
(1)六科的设置
明代中央检察机关除了都察院外 , 还有六科给事中 。 洪武六年(1373)年)定设给事中十二人 , 秩正七品 。 分为吏、户、礼、兵、刑、工等六科 , 每科二人 。 六科给事中铸给事中印 , 推年长者一人掌之 。 六科初设只不过是最平常的负责记录和收发文案的秘书机构 。 洪武十五年 , 废中书省 , 提高六部地位以后 , 为了监督六部活动 , 遂废除过去的谏官 , 并其权于给事中 , 创设六科给事中的独立监察机关系统 , 六科主要负责监督礼、兵、吏、工、户、刑六部的官吏实行对口监督,所谓“掌侍从规谏 , 补网拾遗 , 稽查六部百司之事” 。 给事中兼有言谏权和监察权 , 虽然品秩卑微 , 但权力很大 。 并且职权范围也很广 , 自成体系独立的监察体系 , 直接对皇甫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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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责
有言谏权 , 据《明史》记载 , 六科掌规谏、补网、拾遗之职能 。 “朝政失得,百官贤佞 , 各科或单疏专达 , 或公疏联署奏闻” 。 可见上至中央朝廷得失下到百官贤佞 , 给事中都充当言官纠察;有封驳权:“凡制敕宣行 , 大事覆奏 , 小事署而颁之;有失 , 封还执奏 。 凡内外所上章疏下 , 分类抄出 , 参署付部 , 驳正其违误”';有官员监察权:“凡天下诸司文职官员考满到京 , 各具给由奏本、文册送科稽考 , 其有违限差错等项 , 俱参出施行 。 凡天下诸司官吏 , 三年朝勤到京,奏缴须知文册到科 , 查处钱粮等项数目差错 , 经该官吏参奏究治 。 凡外官三年考察、京官六年考察 , 自陈之后 , 本科官同各科具奏拾遗” 。
六部日常行政事务 , 不论巨细 , 皆须由本科 , 或监督、或检查、或签署 , 如有贪赃枉法 , 即指实参奏 , 凡六部奉旨执行之事 , 须在六科给事中处登记 , 以便于稽查实际执行的情况 。 如果都察院的御史着重监察全国官吏和一般机关 , 那么六科则是对六部的业务进行对口监察 , 二个机构互不统属 , 可互相弹劾 。 明太祖朱元璋建立六科给事中 , 可谓一箭双雕 , 亦限制了都察院 , 既钳制了六部 , 同时,给事中与御史之间也有一个相互纠举弹劾的制衡机制 。 朱元璋采用这种以小制大的策略 , 既加强对高官的钳制 , 而且自身的势力又不会过大 , 因此大大提高了监察的效能 , 有效地控制了贪污腐败现象的发生 。
提刑按察使司
①按擦司的设置
明太祖在加强中央监察机构的同时 , 也加强了对地方监察机构的建制 。 洪武九年 , 朱元璋鉴于明朝初年沿袭元制所设立的行省制度 , 既不利于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自己的权利 , 也不利于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 废除了行中书省 , 建立三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和都指挥使 。 这使地方长官总揽军政、司法、和监察大权于一身的局面得到彻底改变 , 司法机关从行政和军事机关中独立出来 , 能够有效行使监察权 , 这部分权力由新设立的提刑按察使司负责 , 对地方各级官吏进行全面的监督 。 “明初 , 置提刑按察司 。 吴元年 , 置各道按察司 , 设按察使 , 正三品 , 副使 , 正四品 , 品 , 佥事 , 正五品 。 十三年 , 改按察使秩正四品 , 后罢按察司 。 十四年复置 , 并置各道按察分司 。 十五年 , 又置天下府州县按察分司 。 二十二年 , 复定按察使为正三品;副使 , 正四品;佥事无定员 , 正五品 。 二十九年 , 改置按察分司为四十一道”定制后的按察司设“按察使一人 , 正三品;副使 , 正四品;佥事无定员 , 正五品 。 ”按察司的内设机构主要是:“经历司 , 经历一人 , 正七品知事一人 , 正八品照磨所 , 照磨一人 , 正九品检校一人 , 从九品司狱司 , 司狱一人 , 从九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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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职责
按《明史?职官志四》记载 , 按察使“掌一省刑名按劫之事 。 纠官邪 , 敢奸暴 , 平狱讼 , 雪冤抑 , 以振扬风纪 , 而澄清其吏治” 。 “副使、佥事 , 分道巡察 , 其兵备、提学、抚民、巡海、清军、骡传、水利、屯田、招练、监军 , 各专事置,并分员巡备京敬 。 ”明初 , 按察司职专权重 , 与都察院内外均权 , 有“外台”之称 。 洪武十年十二月 , 朱元璋对回朝的各道按察使说:“朕以天下之大 , 民之奸究者多 , 牧民之官不能悉知其贤否故设风宪官为肤耳目 , 激浊扬清 , 绳愈纠谬 , 此其职也 。 ”从这里可以看出:虽然按察司的职责包括司法和监察两个方面 , 但以监察为主 , 按察司官“总理各道 , 肃清郡县” , “凡贪官污吏 , 蠹政害民 , 及一切兴利除害之事 , 有益地方者 , 务在举行 。 ”洪武十四年 , 太祖又规定:“各布政使司首领官 , 俱从按察司考核 。 其茶马、盐马、盐运、盐课提举司、军职首领官 , 俱从布政司考核 , 仍送按察司覆考 。 ”按察司又称“按台” , 因俱为风宪官,还称按察司为“外台” , 都察院为“内台” , 在明初的倡廉肃贪运动中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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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巡按御史
①设置
对地方的监察 , 朱元璋认为光有监察御史还不够 , 于是派出代表亲历地方询问民情 , 御史巡按制度由此而生 。 但朱元璋统治时期尚属临时派遣性质的杂差 , 未制度化 。, 其具体做法是点差 , 也就是御史的选派 , 由都察院拟定两名监察御史候选人 , 都察院在朝会是将二人引至御前 , 由皇帝亲自点差其中一员 。 明代御史出巡根据责任的轻重、事物的简繁和道里的远近 , 分为大、中、小三等 。 御史出巡必须先任小差 , 然后中差 , 再大差 。
②职责
巡按御史“代天子巡狩” , 是皇帝的代表 。 其职责“所按藩服大臣、府州县官诸考察 , 举幼尤专 , 大事奏裁 , 小事立断” 。 “按临所至 , 必先审录罪囚 , 吊刷案卷 , 有故出入者理辩之 。 诸祭祀坛场 , 省其墙宇祭器 。 存恤孤老 , 巡视仓库 , 查算钱粮 , 勉励学校 , 表扬善类 , 剪除豪蠢 , 以正风俗 , 振纲纪” 。 “赈济灾荒,兴利革弊” , 巡按在视察地方时 , 有向皇帝报告灾情及赈济灾民的责任 。 “凡政事得失 , 军民利病 , 皆得直言无避 。 ”洪武二十六年规定:“凡主所在 , 体知有司等官 , 守法奉公、廉能昭著者、随即举奏 , 其奸贪废事蠹政害民者 , 究问如律” 。 由上可以看出 , 巡按御史的职责范围概括起来有:吏政、刑名、钱谷、治安、档案、学校、农桑、水利、风俗民隐无所不察 , 这种随时对官吏的考察之权是对明代考满和考察的补充能使官吏时时有所警戒 , 减少贪污腐败事件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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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上 , 按察使司与巡按御史在明初保持了互相制衡、彼此监督的关系 。 巡按御史直属于中央 , 对中央负责 , 不受地方任何机关的干涉 , 有利于查处不法行为 。 如地方发生重大灾害 , 中央派遣巡按御史赴地方 , 可以避开按察司直接上报皇帝 , 由皇帝裁决 。 一方面可以防止地方官员擅权违法 , 对灾情隐瞒不报或据报不实 , 借机贪污救灾钱粮等不法行为 , 另一方面对一般的贪污腐败等不法行为直接处理 。
明初不但健全了监察机构 , 而且还制定了专门的监察法规 , 以保证监察权的实施 , 如洪武年间的《宪纲条例》、《纠劾官邪规定》、《出巡事宜》、《巡抚六察》等等 。 其中《宪纲条例》是明代规范监察工作的根本大法 , 对监察机构的性质、地位、职能、权利行使方式 , 以及对监察官员的选任、考察、奖惩等 , 都有详细的规定 。 这些法规对明代的监察机构的活动起到了规范作用 , 也使明代的监察制度更加完备、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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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以反腐出名,从中央到地方,三分钟看懂明朝的监察机关架构】明代的监察制度在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史上是最完备的 。 在中央 , 都察院与六科相互独立又互为表里 , 共同监督;在地方上 , 按察司与巡按御史各行其政 , 又相互配合 , 都负责监察之责 。 十三道监察御史对中央和地方都有监督权 。 而且各监察机构之间相互监察纠劾 , 同一监察机构内部上下同样相互监督 , 形成了一个纵横交错 , 互相纠察 , 把明代所有官员 , 包括监察官本身都置于严密监察网络之下 , 以此来防止监察官的腐败 , 保证监察机关有效地发挥监察职能 , 提高官吏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 增强自我约束 , 自我防范的意识 , 形成了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制止和减少贪官污吏的出现 。 这对有效的打击和防范贪官污吏 , 防止监察官腐败,从而保证监察机关有效发挥监察职能无疑具有重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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