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涵、刘国梁已经道歉了,还要他们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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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王梓佩

6月 , “爱钱进”网贷中介平台因爆雷被立案调查 , 部分投资者要求曾代言该平台的主持人汪涵负责 。 汪涵道歉后 , 7月5日 , 乒协主席刘国梁也为代言行为公开道歉 , 表示愿与大家共同面对 。
【汪涵、刘国梁已经道歉了,还要他们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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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事件的争议焦点在于 , 代言人应否为其代言的产品承担责任 。

汪涵等人要不要担责 , 和“消费者应该擦亮双眼”并不矛盾 , 因为法律对代言人的责任有明确规定 。
根据我国广告法 , 广告代言人为其没有使用过的产品作推荐、证明的 , 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进行代言的 , 应受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 其中 , 虚假广告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侵害的 , 还应承担民事上的连带赔偿责任 。 此外 , 如果明知广告主进行犯罪活动 , 如集资诈骗 , 广告代言人或将构成共同犯罪 。

因此 , 如果“爱钱进”爆雷是因为经营不善 , 那么代言人要通过注册和交易等信息 , 证明自己实际使用过该平台 。 如果产品有问题 , 涉及投放虚假广告或其他违法犯罪 , 代言人就得进一步“自证清白” , 提供获得并查验过相关资质证书、曾聘请专业人士提供咨询等记录 , 说明自己尽到了核实义务 , 不属于“明知或应知” 。

这并非给代言人增加负担 , 反而划定了底线:知名人士务必慎重选择代言对象 , 真正履行代言责任 。 在这个最低标准的基础上 , 代言人还可以跟进产品经营发展 , 发现经营问题及时与商家沟通 , 以不泄露商业秘密为前提 , 将实情反馈给公众 。 “已卸任”可不是逃避责任的好借口 。

有网友表示 , 要不是某某明星做代言 , 自己也不会选购某产品 。
有人据此认为消费者不该把自己缺乏判断能力的锅全部甩给代言人 。 事实上 , 消费者要求代言人负责 , 除了懊恼自己偏听偏信感性消费 , 很大程度上还由于代言人兼具其他身份 , 商家能破产 , 明星往往要继续活跃在公众视野 , 既容易被找上门 , 又可能需要承担责任——消费者找代言人说事 , 未必不是理性选择 。 其他公众人物 , 尤其是代言缠身的明星们 , 该吸取教训 , 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了 。

也要看到 , 代言人无论知名度多高 , 在商业活动中仍处于从属地位 。
此次事件中 , “出借人约37.6万人 , 借贷余额227.6亿元”的“爱钱进”迟早要给公众一个交代 。 P2P平台倒闭成潮原因有很多 , 但要是企业自身有问题 , 就别说“有内涵 , 更靠谱” , 请谁代言都不靠谱 。

同时 , 只有相关行政部门认真履行审批职责 , 从源头上阻止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商家进入市场;正确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 及时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依法依规查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广告主与广告代言人 , 帮助消费者主张权利 , 才能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 。

“爱钱进”近年来频频被传爆雷 , 直到现在刚刚进入调查程序 , 相关部门有必要反思一下监管是否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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