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批评指控,处有期徒刑两年半( 三 )


2020年年初 , 此案一审宣判 , 陈光平胜诉 。
2020年1月19日 , 农历腊月二十五 , 石傲香案在景德镇市珠山区开庭审理 。
当日 , 珠山区公开通报了案件审理情况:景德镇市珠山区指控 , 石傲香、席山、石傲国、石林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挪用江西省万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资金3300余万元归个人使用 , 数额巨大 , 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 。 另被告人石傲香还伪造公司印章 , 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 应二罪并罚 。
珠山区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至8月 , 石傲香、席山在经营江西省万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期间 , 共同挪用公司资金127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 , 被告人石林子作为公司出纳参与其中;石傲香指使石傲国挪用公司资金1100万元 。 指控的其他挪用资金和伪造公司印章的事实 , 证据不足 , 不予认定 。
庭审中 , 石傲香、席山、石傲国、石林子 , 均认罪认罚 。 当庭宣判:判处石傲香有期徒刑三年 , 缓刑五年;判处席山有期徒刑二年 , 缓刑三年;判处石傲国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缓刑二年;判处石林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 缓刑一年六个月 。 四人在宣判后均表示服从判决 , 不上诉 。
因此宣判之后 , 石傲香四人得以暂获自由 , 回家过年 。
旁听此案的景德镇市陈天助 , 事后撰文《有冤没冤 回家过年》文中 , 他写到:石傲香一案 , “开庭前一天各方反复交涉 , 终于达成了基本的一致:被告方认罪认罚、检方对所有被告均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 。 ”
庭审中 , 石林子“有几次机会 , 她被告知 , 只要认罪即可出狱 , 但她坚称自己无罪 , 直到获知父亲在可获得缓刑回家过年情況下认罪认罚 , 跟着认罪 。 ”
庭审后 , “石傲香说他几十年沒有流过泪 , 这次哭了好几回;出狱当晚 , 回思从接盘救楼到被抓入狱 , 种种委屈和绝望无助 , 后遇各界人士呼吁和搭救 , 不由得纷绪应为‘至’沓來 , 泣不成声 。 ”
石傲香为何会选择认罪认罚?他是否在将来还会考虑申请再审?
对此 , 他一直没有回答经济观察网采访人员的提问 。
而邵长斌等人自诉陈光平一案 , 在2020年4月16日 , 于景德镇市浮梁县开庭 。
庭审中 , 陈光平的辩护人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允锋、江西华镇律师事务所律师骆剑明为陈光平做无罪辩护 。 他们提出:“万宇城案办理中存在诸多程序违规或反常 , 错案痕迹明显”“邵长斌等人办理的万宇城案至少存在十大程序违规或反常 , 错案痕迹明显 , 从报案、扣押、司法鉴定、刑事强制措施、回避等各个方面均存在程序违规或反常 。 万宇城案的实质是一起经济纠纷 , 而非经济犯罪 。 对于任何一位具有正常判断能力的公民 , 都有理由怀疑甚至确信自诉人相互勾结 , 利用警权插手经济纠纷 , 以帮助倪军夺取经济利益 。 因此 , 陈光平发文存在基础事实与依据 , 不属于捏造 。 ”
吴允锋、骆剑明认为 , “万宇城案刑事判决并不意味着陈光平发文没有事实依据”并且 , “陈光平发文均早于万宇城案刑事判决 , 即便与判决认定事实不符 , 也不属于捏造虚假事实 。 ”
他的两位律师还提出 , “批评公务人员是公民行使权的一种形式 , 是发现真相的一种有效方式 。 因此 , 公务人员对于公民在社会公共领域的批评、披露均有着高于一般人的容忍义务 。 即便存在部分失实的 , 也不属于诽谤 。 否则一有事实出入就认为是诽谤 , 那么公众议论与权力运行的权利会受到极大限制…即便认为陈光平批评过当 , 也没有必要直接动用刑罚 , 完全可以通过民事法律保护自诉人权益 。 ”
两位律师亦援引曾任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的戴长林在其《网络犯罪司法实务研究及相关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的观点:
生于1956年的戴长林 , 即为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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