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恶案 犯罪团伙10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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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
红网时刻7月1日讯(采访人员戴瑾昕通讯员谭历伟刘华明)6月30日 , 绥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朱某等10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 。 其中分别以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等6罪判处团伙重要成员朱某有期徒刑10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以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4罪判处重要成员肖某城有期徒刑10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其余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至1年1个月不等刑罚 , 并处罚金 。
法院经审理查明 , 2014年以来 , 被告人朱某利用其亲友和雇佣关系 , 纠集或伙同被告人肖某城、邓某宁、杨某、唐某根等人 , 采取滋扰、哄闹、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限制他人身自由等手段 , 多次在绥宁县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 严重扰乱了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经营秩序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法院审理后认定 , 朱某、肖某城、邓某宁、朱某跃任意损毁他人财物达2000元以上 , 朱某跃强拿硬要他人财物达1000元以上 , 情节严重 , 破坏社会秩序 , 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 。 朱某、肖某城、邓某宁、朱某跃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 , 且致执法民警3人轻微伤 , 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 朱某、肖某城、邓某宁、黄某、杨某、朱某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被害人出具借条虚增债务 , 并采取暴力、威胁的方法向被害人及其家人索取财物 , 数额特别巨大 , 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取得财物 , 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 。 朱某、邓某宁、杨某1、唐某根、肖某斌为索要债务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 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 朱某、肖某城为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 采取用车赌门的暴力、威胁手段 , 强迫他人接受物业管理服务 , 情节严重 , 其行为均构成强迫交易罪 。 朱某以营利为目的 , 组织3人以上赌博 , 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 , 其行为构成赌博罪 。 朱某等人的犯罪行为符合恶势力团伙犯罪的基本特征 , 应认定为恶势力团伙犯罪 。 鉴于部分被告人有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等情节 , 可依法或酌情从轻处罚 。 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绥宁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恶案 犯罪团伙10人获刑】据悉 , 该案经过6月9日至10日、6月30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 ,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采访人员、有关机关及群众代表等百余人参与旁听庭审及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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