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例】微信销售是买卖 退款退货需担责
现如今打开微信 , 几乎每个人的朋友圈里都有几个微商在霸占屏幕 , 天南海北的代购 , 吃喝玩乐的卡券 , 只要打开朋友圈就能购遍全球 。 但是电商销售有平台保障 , 微商买卖全凭良知吗?不 , 微商也要遵章守法 。 2019年1月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 , 微商纳入电商经营者范畴 , 消费者维权有法可依 。
01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 , 张小姐在微信好友李先生处购买了10支某国际品牌口红 。 收到口红当日 , 张小姐便开始使用 , 结果次日便出现严重的嘴唇过敏现象 , 遂与李先生联系退货退款事宜 。 李先生以该口红为海外代购 , 一经售出概不退换为由拒绝退款 , 并且李先生认为双方属于委托关系 , 相应的法律后果应该由张小姐自行承担 。 双方协商未果 , 张小姐申请仲裁 , 请求裁决:李先生退还货款及运费共计2000元 , 并支付货品售价三倍的赔偿 。
02
【【仲裁案例】微信销售是买卖 退款退货需担责】仲裁结果
裁决李先生退还张小姐货款及运费共计2000元 。
03
仲裁评析
仲裁庭认为 , 依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及李先生在朋友圈发布的产品广告 , 双方之间应属于买卖合同关系而非委托合同关系 。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的规定 ,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 , 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 且无需说明理由 。 王女士在收到产品次日便向李先生提出退货退款的请求应该得到支持 。 另外 ,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 , 只有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时才能适用三倍赔偿 。 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先生存在欺诈 , 故不支持王女士的该项请求 。
哈仲提示
朋友圈的买卖行为也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在朋友圈购物一定要注意保留聊天记录、产品宣传广告及接收产品的邮递凭证等相关证据 , 确保出现问题时 , 能够顺利维权 。
案例编辑
刘小亮
法律硕士 , 毕业于黑龙江大学 。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审理部工作人员 , 仲裁秘书 。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简称哈仲 , 英文简称HRBAC)是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 , 于1996年8月组建的哈尔滨地区唯一的常设民商事仲裁机构 。
哈仲根据当事人的仲裁协议 , 受理国内外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 主要包括买卖、赠与、借款、租赁、融资租赁、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保管、仓储、委托等合同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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