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铁路提单第一案宣判 推动陆上贸易规则进一步完善

新华社重庆6月30日电全国首例铁路提单物权纠纷案6月30日在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一审宣判 , 法院对铁路提单持有人的诉求予以支持 , 确认货物所有权归属提单持有人 。 本案的宣判明确了铁路提单交易的相关规则 , 有利于规范铁路提单交易行为 , 推动陆上贸易规则进一步完善 。
现行国际贸易惯例中 , 海运运单具有金融属性 , 可作为信用凭证融资押汇 , 但在国际铁路运输中无法实现 。 2017年12月 , 重庆自贸区开出全球首单“铁路提单国际信用证” , 首次赋予铁路提单金融属性 , 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得以减轻 , 被广泛应用于中欧班列等陆上国际贸易活动 。 此次宣判的案件系一起持铁路提单提取进口车辆引发的纠纷 。
法院审理查明 , 去年2月28日 , 重庆中外运物流有限公司作为货运代理人、重庆物流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融资担保方、英飒(重庆)贸易有限公司作为进口商签订三方协议 , 约定铁路提单是无争议的排他性货物提取凭证 。 中外运公司依约在境外接收进口货物 , 并向出口商签发铁路提单 。 铁路提单流转至国内后 , 英飒公司与孚骐公司签订车辆销售合同 , 约定铁路提单的交付视为车辆的交付 , 并将铁路提单交付给孚骐公司 。 后孚骐公司持铁路提单向中外运公司要求提货时遭到拒绝 , 遂将对方告上法庭 。
案件审理中 , 原告孚骐汽车公司诉称 , 铁路提单是唯一提货凭证 , 其持有铁路提单就有权提取货物 。 被告中外运公司则认为 , 根据三方协议约定 , 其只能向汽车进口商英飒公司交付货物 , 英飒公司转让铁路提单后 , 应对铁路提单背书 , 且运费尚未付清 , 因此拒绝放货 。
【【以案释法】铁路提单第一案宣判 推动陆上贸易规则进一步完善】法院经审理认为 , 通过铁路提单流转来实现货物流转在现行物权法上有法律支撑 。 孚骐公司与英飒公司之间交付铁路提单系提货请求权的转让 , 应视为完成车辆交付 。 结合孚骐公司和英飒公司所建立的车辆买卖合同这一基础法律关系 , 孚骐公司取得车辆所有权应予确认 , 遂判决被告向原告交付车辆 。
“此案是商业实践发展而产生的新类型纠纷 , 其意义在于通过探索铁路提单交易规则指引陆上贸易活动 。 ”该案审判长说 , 判决结果明确了铁路提单交易的相关规则 , 有助于促进贸易、运输、金融等相关行业主体厘清铁路提单的相关法律问题 , 稳定市场主体对铁路提单的预期 , 增强市场主体之间的信赖 , 回应市场主体的贸易和融资需求 。 (新华社采访人员周闻韬赵宇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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