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第三人可直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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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海鸥
【案例】2019年1月 , 某市政府发布通建路路南片区改造搬迁决定 , 确定由A建设投资公司负责提供房源供该片区搬迁居民选择安置房 。 2019年4月 , A建设投资公司与B房地产公司签订《补偿房源订购合同》 , 合同约定由A建设投资公司订购B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城市花园项目房屋供搬迁居民选择 , 其中包括了搬迁居民王某选定的安置房 。 上述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王某所选房屋的具体情况 , 并约定了B房地产公司需在2020年4月1日前向王某交付房屋并办理相关手续 。 合同签订后 , A建设投资公司足额支付了王某选定安置房的全部房款 。 但交房期限届满后 , B房地产公司未能按照协议交房并办理相关手续 , 协商无果后 , 王某遂提起诉讼 , 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 并赔偿房产现值150万元 。
【法条解读】本案中 , A建设投资公司与B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补偿房源订购合同》实质上是一种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给付义务的利益第三人合同 。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 , 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 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 ”也就是在此类合同中 , 当出现债务人违约情形时 , 只有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 而该第三人则无权向债务人主张 。 具体到本案中 , 当B房地产公司未能依约定向利益第三人王某履行合同义务时 , 只能由债权人A建设投资公司诉请B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 所以该案的审理法院最终以王某与B房地产开发公司并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 其起诉与合同相对性原则相悖且不符合上述规定为由 , 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
而在本次颁布的民法典中 , 第五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 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 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 , 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 , 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 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 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 依照上述规定 , 民法典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 , 明确赋予了利益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 意味着在我国今后司法实践中 , 类似上述案例中王某这样的利益第三人也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 , 直接向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 。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不难发现 , 相比现行合同法第六十四条 ,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更有利于利益第三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利益第三人无需寄希望于通过债权人才能向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 , 维护自身权益的方式更加直接、主动 。 此外 ,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同时规定了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 同样适用第三人 。 这就提醒利益第三人在合同履行中 , 需要同时关注债权人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 在必要时进行及时的催告和监督 。 否则 ,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很可能无法实现 。
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辛瑞梁家珲
【利益第三人可直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责编:褚嘉琳、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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