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药品管理新规7月施行,鼓励药物研制创新强化全过程监管( 三 )

  新修订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重新发证、变更、补发、吊销、撤销、注销等办理情况 , 在办理工作完成后十日内在药品安全信用档案中更新 。

  对此 , 新办法还要求加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队伍建设 , 建立健全的职业化、专业化检查员制度 , 强化风险管理 。 譬如 , 新办法规定 ,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 , 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对疫苗、血液制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无菌药品等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 , 每年不少于一次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检查;对上述产品之外的药企 , 每年抽取一定比例检查 , 三年内完成所在区域全部检查;对原辅料有关企业 , 每年抽取一定比例检查 , 五年内完成所在区域全部检查 。

  此外 , 依据《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 ,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法律责任”一章增设并细化了药品生产环节相关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 , 被誉为全面落实药品监管“最严厉的处罚” 。

  一名医药健康行业风险评估人士指出 , 新办法增加了“未经批准变更生产地址、生产范围和药品生产许可证过期生产”两种违法情形 , 并增设了“如有未按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直接接触药品工作人员未进行健康检查和建立健康档案、未进行短缺药品停产报告三种情形之一的 , 将予以金额为1-3万元行政处罚”等三种罚则条款等 。

  今年3月 , 前述两部新规章发布时 , 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曾表示 , 作为药品监管领域的核心配套规章 , 两部规章的修订将为强化药品质量安全风险控制 , 规范和加强药品监管 , 保障药品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奠定法治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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