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铁路提单案今在重庆宣判 法院依法支持商业创新
2020年6月30日 , 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对全国首例铁路提单持有人提起的物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 支持其确认货物所有权归属铁路提单持有人以及提取货物的诉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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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铁路提单物权纠纷案审判现场
该案件原告为重庆孚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孚骐公司) , 因持有铁路提单向重庆中外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外运公司)要求提货受到拒绝后 , 将中外运公司为被告、(重庆)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飒公司)和重庆物流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金融公司)为第三人 , 向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确认其享有案涉铁路提单项下两辆轿车的所有权 , 并要求被告交付提单项下的轿车 。
铁路提单流转伴生法律“难题”
原来 , 英飒公司是一家长期从事进口汽车的贸易公司 。 此前英飒公司就进口汽车与中外运公司、物流金融公司签订三方协议 , 委托中外运公司通过中欧班列(重庆)将车辆从德国杜伦运输至中国重庆 , 中外运公司在境外接收车辆时签发铁路提单 , 铁路提单是提取车辆的唯一凭证 。
英飒公司为支付货款向银行办理托收押汇 , 物流金融公司为英飒公司向银行提供担保 , 英飒公司将铁路提单质押给物流金融公司作为反担保 。 中外运公司依约在境外接收进口奔驰轿车后向出口商签发铁路提单 。 英飒公司向银行付清垫付的货款及相关费用后 , 物流金融公司的担保责任解除 , 将铁路提单背书后交给英飒公司 。 英飒公司将铁路提单项下的两辆奔驰轿车销售给孚骐公司 , 并约定交付铁路提单视为交付车辆 , 英飒公司将铁路提单交给孚骐公司 。
随着中欧班列的开行 , 陆上贸易迎来发展新机遇 。 由于中欧班列沿途各国分属《国际铁路货运联运协定》和《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两大公约缔约国 , 两大公约均以铁路运单作为基础 , 铁路运单只能收货人凭身份提货而不能凭单提货 , 没有实现货物和权利的分离 , 不便于转卖、不能融资 。
在日益增长的陆上贸易中 , 参与国际贸易的市场主体产生了在途运输货物转卖快速回笼资金、通过在途运输货物进行融资扩大商业规模等需求 。 在一定程度上代表货物而又与货物相分离的运输单证——铁路提单因此而产生 。 本案中 , 英飒公司与中外运公司、物流金融公司合同约定由中外运签发铁路提单 , 约定铁路提单是唯一提货凭证 , 并以此开展运输、买卖、融资活动 。
【全国首例铁路提单案今在重庆宣判 法院依法支持商业创新】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副院长贾科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 , 2017年3月 , 发展国际铁路联运写入了《中国(重庆)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 , 铁路提单属于自贸区发展国际铁路联运的先行先试举措 。 2019年8月 , 国家发改委印发《西部陆海新通道总体规划》 , 正式提出了“铁路提单”概念 , 并规划“推动并完善国际铁路提单融资工程 , 使其在国际贸易中更好发挥作用” 。
本案中 , 市场主体约定使用与货物相分离的铁路提单 , 并利用铁路提单进行货物转让、质押 , 在此基础上形成陆上贸易的新型经营模式 。 铁路提单及相关经营模式是否能够得到法律上的肯定与支持 , 核心在于通过铁路提单的流转实现货物流转的做法是否合法、有效 , 司法面临如何认定铁路提单流通效力的法律适用难题 。
铁路提单持有人能否提货
本案争议的焦点 , 是铁路提单持有人是否依法享有提货权 。 原告孚骐公司认为铁路提单是唯一提货凭证 , 其持有铁路提单就有权提取货物 。 中外运公司则认为 , 根据三方协议约定 , 其只能向英飒公司交付货物 , 英飒公司转让铁路提单后 , 应对铁路提单背书 , 且运费尚未付清 , 因此拒绝放货 。
分析该案 , 贾科指出 , “这是商业实践发展而产生的新类型纠纷 。 在走访相关部门 , 了解市场主体需求和铁路提单实际状况以及多方查询资料、反复探讨论证的基础上 , 法院认为 , 通过铁路提单流转来实现货物流转在现行物权法上有法律支撑 。 ”
本案市场主体在国际铁路货物运输过程中约定使用铁路提单 , 并承诺持有人具有提货请求权 , 系创设了一种特殊的指示交付方式 , 即商业主体之间通过交付铁路提单来完成指示交付 , 从而以铁路提单的流转代替货物流转 , 该做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 合法、有效 。 交付铁路提单是指示交付的一种特殊形式 , 这种预设的交付规则使铁路提单具有了一定的流通性 , 铁路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孚骐公司取得车辆所有权 , 应予确认 。
贾科强调 , 尽管法院对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参与各方在法律框架内的商业创新予以尊重 , 但是对于新生事物伴生的法律问题 , 仍认为应保持必要的审慎态度 , 以确保交易安全 , 因此 , 倡导交易各方均应在铁路提单上背书 , 以保证背书真实的反映交易的全过程 , 使货物交付始终能够通过铁路提单流转来完成并确保其安全性 。 同时 , 现有铁路提单也存在着背面条款设计不完善等因素 。
司法裁判将推动陆上贸易新发展
有法学专家指出 , 海运提单经历了从商业惯例到司法判例 , 再从司法判例到成文法例的发展过程 。 司法对海运提单法律规则的确立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 铁路提单第一案的一审判决结果对铁路提单及其基本交易模式予以肯认 , 并明确了铁路提单交易的相关规则 。
该案通过司法裁判对国际贸易中的新类型纠纷予以回应 。 依据指示交付规定确认通过铁路提单流转能够实现货物流转 , 可以弥补运单必须依附于运输合同相对人身份才能取货 , 导致货物无法流转 , 从而影响市场行为效率的缺陷 。
本案判决有助于促进贸易、运输、金融等相关行业主体厘清铁路提单的相关法律问题 , 有利于稳定市场主体对铁路提单的预期 , 增强市场主体之间的信赖 , 回应市场主体的贸易和融资需求 。 而与贸易和融资需求形成良性关系可反作用于运输行业 , 促进国际铁路联运行业发展 , 进而带动贸易、金融、保险等相关行业发展 。 (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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