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非婚同居购置的房产、经营的公司如产生争议分手如何分割?

今天是连续写同居疑难法律问题处理的第六天 , 有点脑力用尽的感觉 , 不信你们可以先看看前面的四篇文章 。
今天早上做儿子的自然是陪老妈喝早茶 , 吃了端午节剩下的粽子 , 满血复活 , 可以动笔了 。 其实最大的动力是因为今天写的内容是关于“五子登科”的三子:房子、车子、票子 , 是不是都挺重要的 , 你可以和我一样“道貌岸然”说不爱钱 , 但你一定不会“虚情假意”说不爱财 , 只要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就可以 , 对吗?所以 , 如果因为同居而产生对财产的争议 , 其实也正常不过了 , 只是如何合理合情合法去解决 , 才是要考虑的 , 不如听林教头一一道来 。
“同居”处理财产疑难的法律问题 , 不外乎有以下几个方面:
01.同居财产处理的基本法律依据 , 这个是处理争议的基础 , 一切依法
1.1法院受理的依据:
我们知道 , 解除同居身份关系法院原则是不受理的(下次撰文详细说) , 但是关于财产和小孩的问题 , 法院是要处理的 , 因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 ,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1.2实际处理依据: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一方主张按同居关系来处置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 , 首先需要证明双方存在同居关系 。
那么如何证明男女之间存在同居关系呢?根据司法实务 , 这些都可以作为参考:例如对外的一些登记资料都填写相同的通讯地址 , 并交叉留各自的手机号码;在比如居住地的管理部门登记人口或居住证信息在同一地址或同样的信息;各种网上平台的购物记录 , 购物时共用一个收件地址;还有双方或与第三方的QQ或微信聊天记录;如果有证人向法庭证明双方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的情况;男女两人共同出游的照片录像等证据;两人共同租赁房屋等等 。 这些证据都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同居关系 。
02.未婚同居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九种不同处理的情形
2.1原则上各归各 , 如果各自有出资按各自出资份额
根据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 在审理同居关系纠纷时 , 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 , 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
同居期间一方的收入或财产 , 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 , 包括同居后到分居期间一方的收入或财产 。 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出资 , 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 , 则该部分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 。 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 , 确定不同的份额 。
2.2如果是共同购置或者共同劳动经营所得 , 并且有书面约定各自份额则按书面约定处理;不是说口头约定不可以 , 只是口头约定很难证明 , 当然 , 如果有完整的录音录像并且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 也是可以按照这个口头约定了处理的 。
2.3如果是共同购置或者共同劳动经营所得 , 但是没有有书面约定各自份额 , 也没有可以证明的口头约定 , 那么就只能推定为按份共有;如果不能确定各自份额 , 那么依法只能确定为男女双方各自有一半的权利 。
最高法院民一庭的具体意见:在审理同居关系纠纷时 , 对当事人同居期间----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有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 , 应当按照双方的出资份额、所作贡献等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 。 同居期间共同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归当事人共有 , 没有约定共有类型的 , 可推定为按份共有 , 不能确定出资额的 , 那就各占50%的份额 。
这种类型的争议 , 有一个特别难的地方 , 就是一方需要证明争议的财产 , 比如以一方名义(申请或登记)但是属于双方共同购置或建设的房产 , 是双方“共同的意思”购置的 , 或者说财产或公司是双方共同同意共同经营的 , 这类纠纷是同居分割财产的难点和重点 。
法律首先会判断同居关系不是合法的夫妻 , 因此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规定就不能用于同居财产的判断 。 而是一般判断男女同居的财产对于双方来说都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 。
举例来说 , 判断房屋和公司是否属于双方的共有财产?根据相关规定 , 房产只能时登记在谁名下就应属于谁的财产 , 公司股权也差不多是这样的标准 。 如同居对方想要证实自己也享有权益 , 就应证明对于共同购置房产或开办公司具有共同的意思 。 如果只是证明了双方存在同居关系 , 而对存在共同购置房产或开办公司有共同的意思没有办法证明的话 , 则法院就不会支持 。
再以上两个条件的基础上 , 还必须证明自己在这个共同财产上出了多少资 , 出了多少力 , 因为即便法院审查双方有同居事实 , 也有共同购置财产或经营公司的意思 , 法院也不是按照合法夫妻共同共有(也就是不分份额 , 双方都有 , 实在要分 , 就是各半)来处理 , 而是会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 一般共有 , 就是按照份额来 , 双方无法证明份额就各半 。
至于如何来证明双方存在共同经营、共同购置房产?可以是双方共同出资的流水 , 有自己签名或出资的租房凭证;公司经营的收款、销售、发票等凭证;双方直接的银行流水记录一方;双方或和第三方或客户的QQ、微信聊天记录;以公司股东或老板或老板娘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的事实;双方共同居住购买房产的事实;收取共同购买房产租金、交水电费等费用的凭证等等 。
2.4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比如个人在同居期间获得的各种侵权的赔偿与补偿 , 社保、商业保险的补助与赔偿 , 个人人身相关的荣誉奖励等等 , 因为这些都具有人身属性 , 故应当属于个人所有 。
2.5一方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男女双方各自所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6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 , 一方死亡 , 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 , 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 ”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 , 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 , 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 , 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 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酌情分得遗产权) , 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
2.6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如果双方都无法证明权利归属 , 就属于权属不明的财产可推定为共有财产 , 各半处理 。
2.7在男女双方开始同居生活之前 , 如果有一方自愿赠与另外一方的财物 , 可以按赠与关系处理 , 也就是另外一方的财物 , 但是这里要注意 , 有些赠与是可以撤销的 , 比如房产没有过户 。
2.8双方同居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 。 可以确定份额的 , 依份额享有和承担 。
这里重点讲讲债务 , 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 , 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 , 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 ”因此要证明是双方的债务比如如只是单方提供一些收款收据清单、证明等证明材料 , 没有另外一方的签字确认 , 是非常难证明是双方同居期间共同生产、生活而欠下的债务 。
2.9双方或一方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 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 。 这个关于子女的 , 我下一篇再来详细讲 。
3.婚外同居财产纠纷(也就是同居有一方或双方都是有配偶的“非法同居”)
3.1如果处置财产不损害已婚配偶一方的 , 则参考前述未婚型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的几个原则进行处理 。
3.2如果是一方已婚方与对方未婚方的 , 在处理财产关系时应当倾向保护已婚方的配偶 。 通常要注意考虑几点:
(1)已婚同居方的配偶在他们自己的合法婚姻关系中有无重大过错;
(2)已婚同居方与其配偶在婚前婚内是否已经对双方婚姻财产归属进行了明确约定;
(3)与已婚同居方同居的相对方是否是未婚善意同居方;
(5)已婚同居方名下的财产是否得到过对方在财产上的帮助;
(6)同居双方是否已经生育小孩 。
司法实务中都会注意平衡以上几点 , 根据法律的公平原则在处理以上各种非婚同居财产纠纷时 , 应当考虑照顾弱势一方 。
3.3涉及“包养”给付的费用是否能够要求返还?
现实中 , 贪图享乐的物欲主义的一方和贪图美色的色欲的一方很容易勾搭到一起 , 既然你有所求 , 我有所欲 , 因此双方目的明确 , 往往会有各种名目出现的“包养协议” , 什么中介费、秘书费、加班费等等 , 那么这种协议是否受法律保护呢?没有给是否能够依据协议起诉?给了反悔的是否要求返还呢?
林教头告诉你 , 这种协议因为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 , 并且有“卖身”违法的嫌疑 , 因此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 具体实务案例中 , 有被包养的一方因为对方没有按协议支付包养费而起诉到法院的 , 法院不支持继续给 。 也有已经给了包养费而起诉要求返还的 , 法院也不支持返还 。
除非是有配偶的一方把自己和配偶的合法财产进行了处理给了被包养的 。 注意 , 如果没有书面约定 , 合法夫妻婚后的所有财产都是夫妻共同的 , 一方不得单独处理 , 而不是老百姓认为的 , 一方可以处理一半 。 如果发生了这种情况 , 可以以配偶发起诉讼来要回财产 。 这些都太狗血和不耻 , 具体我就不分析了 , 待我能勇敢面对时再专门写一篇文章来分析 。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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