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欧亚集团股转让长春欧亚净月购物中心有限公司95%(23450万元股权及5050万元认缴出资)股权项目信息披露

长公-GY-GG[2020]217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 , 并委托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 。 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权属清晰 , 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 , 符合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 , 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 , 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 , 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 , 并获得相应批准 。
3.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 , 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
4.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 , 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
6.我方如选择以动态报价方式实施产权转让 , 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动态报价实施办法》等内容和规定 , 并不可撤销地授权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各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进行审核并确认 , 资格确认结果对我方具有拘束力 。 动态报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 , 我方授权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
7.涉及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 , 我方承诺履行了通知及征询其他股东的义务 , 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 , 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通知其他股东 。
8.我方委托中心发布信息披露公告、征集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组织竞价、价款结算等事项 , 我方承担法律责任 , 与中心无关 。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 , 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 , 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转让方: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1、标的企业长春欧亚净月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为欧亚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欧亚集团持有标的企业100%股权 , 该股权未设定任何留置权、质押权及其他第三方权益或主张 。 标的企业成立于2017年10月12日 , 法定代表人于惠舫 , 注册资金3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24,950万元 , 位于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净月大街2950号民生大厦5235室 。 经营范围主要包括:日用百货、针织纺品、服装、鞋帽、珠宝饰品、钟表、眼镜、健身器材、医疗器材、计算机、传真机、摩托车及零配件、汽车零配件、装饰装潢材料、花卉、乐器及配件、计生用品、文化用品、体育用品、体育器材、家用电器、电子产品、机械设备、五金、家具、预包装食品及散装食品、保健食品、乳制品、蔬菜、水果、水产品、农副产品批发、零售 , 熟食加工 , 面点制作 , 自有场地租赁、自有房屋租赁、柜台租赁、社会经济咨询 , 停车场服务、餐饮服务 , 广告设计、制作、代理 , 进出口贸易、房地产开发、销售 。
2、标的企业于2017年10月27日通过公开摘牌竞得了编号为220102011318GB00071、220102011318GB00072号共计98,762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并取得了吉(2018)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054910号、吉(2018)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056639号《不动产权证书》 , 权利性质为出让 , 土地用途为:商务金融用地 , 使用期限至2057年10月26日止 。
3、2017年 , 标的企业取得了欧亚净月购物中心及总部办公大楼项目备案流水号为2019053122017203101895《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登记表》、备案号为2019220100030000018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文件号为长水行审字[2019]117号《长春市水务局关于欧亚总部办公楼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及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 项目整体设计方案已完成 , 两地块场地均已平整完毕 , 新建10kV临时电源工程已竣工 , 接驳点设置在建设用地范围内 , 项目所在场地围挡及存土场地围挡已建设完毕 , 现该项目暂未继续建设 。 4、中介机构对标的企业资产、负债情况已通过专项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进行了披露 。 意向受让方可根据产权交易规则了解详细情况 。
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以下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 , 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 。 意向受让人所提受让意向须满足该等条件 , 在不低于条件所确定标准的前提下 , 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 , 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受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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