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员案例研究:战争动员中的法制建设

文/张召忠
上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 , 局座对马岛战争动员进行了专门的研究 , 撰写了大量研究报告和学术论文 。 选择其中一些内容进行连载 , 供大家参考借鉴 。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 法是万事之准则 , 有了法 , 便于做好规划和协调;各行业、各阶层才有一个行动的战略目标、共同准则和处事依据 。 战争动员方面的法制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 它涉及面广 , 不可预见因素多 , 政策性又强 , 所以 , 不能急功近利 , 顾此而失彼 , 必须统筹兼顾 , 综合运筹 。 一般说来 , 应做好下面几个方面的工作:
【动员案例研究:战争动员中的法制建设】一、要层层立法 , 形成制度 , 并相互衔接 , 成龙配套
首先 , 国家要有一个《总动员法》 。 国家的总动员法应是如下方面的最高立法 , 即:明确战略目标 , 确定战争动员的基本概念;规定战争动员的基本程序和宣布动员令的最高权限;规定军政部门在动员方面的基本职能和权限 。 总动员法的实施及国家战时工业动员的基础和依据 , 应该是经立法机关通过的、具有长期法律效力的基本法规 。
动员案例研究:战争动员中的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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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一艘货轮上测试的集装箱化防空武器系统(图源:theIsraelivariant)
其次 , 各行业要有专门法规 。 国家所属机械电子、航空航天、交通运输、核工业、造船工业等各大领域都要有一套专门的动员法规 , 只有这样 , 才能使总动员法得以落实 , 不流于形式 。 各行业的法规要配套 , 行业内各级法规应相互衔接 , 以保证战争动员迅速可靠、层层落实 。 从目前国外情况看 , 西方重法、东方重令 , 一般发达国家的动员法规较为健全(见附表—14) 。
最后 , 基层部门要有具体措施 。 运输船队、修造船厂、军工企业和有转产军品潜力的生产和作业单位都应在国家和部委的动员法之下 , 制定一套实现和保证战时工业动员的具体法规和措施 , 真正做到战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 以提高动员的效率和速度 , 避免相互踢皮球和无休止地扯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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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岛海战中的“天文学者”号集装箱船(图源:IWM)
英国在马岛海战中 , 商船和工业动员工作之所以迅速而有效 , 主要是依仗着法律效能 。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以身示法 , 抗拒政府和军方的法令和各项动员令 。 自1978年起 , 英国便制定了紧急情况下迅速动员300艘商船的应急计划 , 具体拟定了征用商船执行军事任务的实施预案 , 并落实到了具体船只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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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培拉”号
因此 , 动员令发布后 , 商船一接到征用通知 , 很快就能按照平时改装和征用预案做好执行军事任务的准备 。 英国排水量44000吨的大型客轮“勘培拉”号经过4个月的环球航行刚刚回国 , 便于4月3日接到征用通知 , 48小时就加装了三个直升机飞行甲板(其中一个是在向战区行进的途中完成的) , 并载运了5000名全副武装的陆战队队员 , 随舰队道批出航 , 创造了战时后勤和工业动员的一项奇迹 。
二、要有健全的编制体制
首先 , 要做到组织落实 , 要设立权威、高效、协调的常设机构 。 国务院各部委、各军兵种都应建立相应的常设机构 , 并应是一个权威性、效率高、有执法权和一定财权、能协调各部门进行动员工作的职能机构 。 同时 , 在机构的设置上 , 应注重决策、计划和协调三方面的分工和完善 。
动员案例研究:战争动员中的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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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thinkdefence)
前苏联一贯重视国家战争动员的准备工作 , 并把商船队作为海军的重要后备力量 , 动员准备程度较高 。 例如 , 在海运部门设有动员局 , 其主要任务是:负责编制动员计划的实施和执行 。 在海运公司、水产局和船队等基层管理机构中 , 设有军事部或军事办公室一样的部门 , 船队中还有海军有关部门派驻的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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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列宁格勒保卫战纪念馆)
其次建立平时战时两套动员体制 。 建立和平时期经济建设和战争时期工业动员情况下的两套体制 , 有利于平时动员计划的落实和战时紧急动员的实现 。 平时密切结合国民经济发展和生产计划 , 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和平时期工业动员预案 , 搞好军民结合、平战结合 , 研究战时工业动员的技术储备 。 战时动员体制则应在平时体制的基础上 , 简化申报审批程序、提高动员效率、缩短反应时间 , 以利于保证战时的紧急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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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美国国防部)
美国常年在国外驻军十万余人 , 并经常在海外举行各种规模的军事演习 。 为保证国家战时需要和国防部门日常军运 , 政府制定有平时、紧急状态时和战争时三种状态下的商船征用程序 。 其中 , 和平时期的征用程序中包括了申请单位、商业部、批准机构和征用管理部门三个环节(见附件三);紧急动员状态下 , 总统、商业部、国防部以及海运管理局具有征用商船的全权 , 可不经过招标;战争条件下 , 因对商船的需求量剧增 , 可根据“商船队法案”按征用优先级进行征用 。
——摘自1990年代
马岛海战动员案例研究
张召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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