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最高获刑十四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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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 , 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 , 加强毒品犯罪审判规范化建设 , 切实履行审判职责是敦化法院一直秉持的理念 。
近日 , 敦化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 , 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徐某某、官某某、李某犯贩卖毒品罪 , 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不等的刑罚 , 并处相应罚金 。
法院经审理查明 , 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徐某某、官某某、李某自2017年11月至2018年7月分别多次贩卖冰毒(甲基苯丙胺) , 最高贩卖冰毒(甲基苯丙胺)量达44.96克及麻古2粒 。 且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贩卖毒品罪 , 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 于2013年11月刑满释放;被告人徐某某不仅多次贩卖冰毒并容留他人吸食冰毒 , 且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又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 于2015年4月刑满释放;被告人官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 , 获刑有期徒刑七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 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 于2016年8月刑满释放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被告人黄某某、徐某某、官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系累犯 , 应当从重处罚 , 但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 , 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 , 有立功表现 , 被告人黄某某、官某某系累犯 , 且系毒品再犯 , 五名被告人均系坦白 , 可从轻处罚 。 综上 , 根据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徐某某、官某某、李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 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徐某某、官某某、李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不等的刑罚 , 并处45000元至1000元不等的罚金 , 并依法没收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 。
吉林日报社出品
策划:姜忠孝
【敦化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最高获刑十四年六个月】编辑:吴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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