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营法院丨一个“栗子”就让你明白“执行不能”≠“执行难”!

船营法院丨一个“栗子”就让你明白“执行不能”≠“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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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宋承泽张泽龙】
很多当事人认为
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
就等于法官把钱“送上门”了
【船营法院丨一个“栗子”就让你明白“执行不能”≠“执行难”!】而当法院已经穷尽各种执行措施
依然无法找到任何财产线索
无法及时执行到位时
当事人就认为是法院执行不力
小编在这里就要“说道说道啦!”
“执行不能”≠“执行难”
它们之间没有半毛钱关系
今天
小编就给大家举个“栗子”
被执行人李某因扩大饭店生意规模需要 , 向申请执行人王某借了90万元 , 但因经营不善 , 导致重大亏损 , 在约定还款日期到来时 , 已无力还债 。
在执行阶段 , 船营法院执行局张法官对李某财产进行了“六查” , 既查看李某是否有“房产、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公积金、收益性保险”等财产 , 同时对其单位及周边居住地等进行现场调查 , 得知李某确无财产 。 并在约谈李某时得知 , 李某名下还有10多名债主 , 目前都是要债无门 。 在核查了李某妻子名下房产线索后 , 也因为房屋产权不明确 , 陷入无法处置的僵局 。 本案件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李某表示;虽然没有拿到执行款 , 但法院确实做了很多工作 , 穷尽了执行手段和方法 , 但对此表示理解 。
张法官说:“像这种因经法院查明 , 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 , 而是非人力所能为之的“执行不能” , 不属于“执行难”范畴 , 此时案件执行只能阶段性终结 。 ”
“执行不能”案件需要当事人和全社会给予充分理解和正确对待 。 对这些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要建立执行程序退出机制 , 通过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或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 , 对涉民生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 还要通过社会救助、社会保障、司法救助制度来予以消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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