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守护长城,河北检察开展公益诉讼专项活动!

为守护长城,河北检察开展公益诉讼专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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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 河北省检察院出台《河北省检察机关长城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专项活动实施方案》 , 决定自2020年6月至2021年5月 , 在河北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一年的长城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专项活动 。 旨在通过开展专项活动 , 使河北省长城保护状况得到进一步改善 , 长城安全责任体系更加健全 , 长城保护联动机制更加完善 , 相关单位和广大民众长城保护意识进一步增强 , 充分运用检察智慧 , 推动有关行政职能部门依法全面履行长城保护主体责任 , 为长城保护工作贡献检察力量 。
据悉 , 河北省长城资源丰富 , 现存有战国、秦、汉、北魏、北齐、唐、金、明代等历史时期的长城遗迹 。 本次专项活动将以服务大局、保护公益、因地制宜为原则 , 把保护长城、传承中华传统文化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 充分发挥长城传承文明、传承历史、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激励作用 , 增强文化自信和民族自豪感 。
专项活动重点围绕以下内容开展工作:
?对因风化、自然灾害以及植物生长等原因造成长城损毁的情形 , 有关单位不依法履行维护管理职责的;
?对长城本体被刻画、涂污或者被擅自改变用途、擅自拆除后拒不履行修缮义务的违法行为 , 未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的;
?对未经批准在长城保护范围内擅自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取土、取砖(石)作业等违法行为 , 未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的;
?对未经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同意 , 未报经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 在长城保护范围内开发旅游项目、建设娱乐设施、对长城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违法行为 , 未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的;
?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和验收 , 在长城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污染企业、设施 , 进行可能影响长城安全及其环境的违法行为或者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的行为 , 未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的;
?对建设工程选址未避开长城保护范围 , 未实施原址保护即开工建设的 , 或者无法实施原址保护 , 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 , 未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的;
?对违反长城保护总体规划 , 擅自改变规划用途进行建设开发 , 在游览区举行集体活动 , 其人数超过核定旅游容量指标等问题 , 未依法进行监管的;
?对长城段落保护机构不明确、职责不明确 , 未建立长城档案、长城保护标志不全等问题 , 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其他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实施条例》《长城保护条例》《河北省长城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未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的 。 (河北省检察院微信公众号曹娟)收藏
?对长城本体被刻画、涂污或者被擅自改变用途、擅自拆除后拒不履行修缮义务的违法行为 , 未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的;
【为守护长城,河北检察开展公益诉讼专项活动!】?对未经批准在长城保护范围内擅自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取土、取砖(石)作业等违法行为 , 未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的;
?对未经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同意 , 未报经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 在长城保护范围内开发旅游项目、建设娱乐设施、对长城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违法行为 , 未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的;
?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和验收 , 在长城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污染企业、设施 , 进行可能影响长城安全及其环境的违法行为或者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的行为 , 未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的;
?对建设工程选址未避开长城保护范围 , 未实施原址保护即开工建设的 , 或者无法实施原址保护 , 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 , 未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的;
?对违反长城保护总体规划 , 擅自改变规划用途进行建设开发 , 在游览区举行集体活动 , 其人数超过核定旅游容量指标等问题 , 未依法进行监管的;
?对长城段落保护机构不明确、职责不明确 , 未建立长城档案、长城保护标志不全等问题 , 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其他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实施条例》《长城保护条例》《河北省长城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未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的 。 (河北省检察院微信公众号曹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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