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公安章都敢造?杨紫名誉权侵害案被告伪造证据被罚,当庭痛哭( 二 )
网友:键盘侠栽了!干得漂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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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多一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3款规定 , 凡是伪造证据的 , 无论属于何方 , 必须受法律追究;第36条规定 , 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时 , 应当依法处理;第68条和第115条均规定 , 询问证人 , 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第41条规定 , 公安机关对于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 如果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 可以先行拘留 。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是指在诉讼活动中 , 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 , 情节严重的行为 。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 对象则是当事人 。
如果不是帮助当事人而是帮助当事人以外的他人毁灭、伪造证据 , 则不能构成本罪 。 所谓当事人 , 既包括刑事诉讼的当事人 , 如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被告人等 , 又包括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 如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 , 还包括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等 。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 所谓帮助 , 是指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准备工具、扫除障碍、出谋划策、提供条件、撑腰打气、坚定其毁灭、伪造证据信心等 。 其既可以表现为体力上的、物质上的帮助 , 也可以表现为精神上的、心理上的支持 。 既可以是在诉讼中 , 有时也可以是在诉讼前 。 所谓毁灭 , 是指湮灭、消灭证据 , 既包括使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 , 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 , 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 , 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 。 所谓伪造 , 是指编造、制定实际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将现存证据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以违背事实真相 。
本罪为情节犯 。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 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 才能构成本罪 。 虽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 但如不属于情节严重 , 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 所渭情节严重 , 则主要是指动机卑劣的:多次进行帮助的;帮助重大案件的当事人的;因其帮助行为导致诉讼活动无法进行、中止的;造成错案的;影响恶劣的;等等 。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 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 均可构成本罪 。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 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案件的当事人但为了达到帮助当事人的目的仍决意实施帮助其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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