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非接触式”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危害性解析
刑法第294条第5款第4项规定,“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理论和实务中,称之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下称“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危害性特征重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其危害性特征在“接触式”的物理区域空间,似乎不难理解,而在网络“非接触式”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时,究竟如何理解,目前理论供给明显不足,基本尚属空白 。
笔者认为,准确理解危害性特征,尤其在网络“非接触式”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时,需从法解释学角度,以法益为重点,借助社会学中“社会群体”概念这一关键,深入解释“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社会生活秩序既包括基于地缘群体、业缘群体而言,也包括基于血缘群体而言,比如行为对诸多被害人家庭造成强制、威慑,同样可能符合危害性特征并进而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第一,“社会生活秩序”是重点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是侵害或威胁法益,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危害性特征之所以是其本质特征,是因为其直接体现了法益侵害及其程度,它充分体现在法条表述中的“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严重”是凸现“破坏”的程度,反映法益侵害程度,而法益本身则体现在“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当然,“社会是人们交互作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而经济生活关系是各种社会关系之一,因此,“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亦可以理解为广义的“社会生活秩序”,将经济生活秩序包涵于社会生活秩序之中 。因此,法益理解的关键在于如何解释“社会生活秩序” 。
【网络“非接触式”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危害性解析】第二,“社会群体概念”是关键 。在解释的具体方法上,有观点认为,“刑法解释的方法没有限定,任何有利于解释者得出妥当结论的方法,都可以成为刑法解释方法 。刑法解释方法与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的方法并不是对立关系;刑法学并不排斥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方法”,解释的理由众多,文理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和目的解释仅是几种常见的解释理由 。笔者认为,社会生活秩序所指的必然是一个群体共同生活秩序,而社会群体是人们共同生活的基本单位,社会学认为,“社会群体是通过一定的社会关系结合起来的进行共同生活的集体”,根据维系纽带不同,可分为地缘群体、业缘群体和血缘群体 。物理空间中的接触式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其危害性特征的实质结果通常表现为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的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而“一定区域”的“社会生活秩序”显然主要是就地缘群体而言,“一定行业”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恰恰是就业缘群体而言 。鉴于网络套路贷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具有非接触性特点,被害人遍布全国各地,如何判断行为对一定区域形成非法控制进而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难以机械地参照通过物理空间接触式行为模式判断 。比如针对一个集贸市场这一特定区域的非法控制进而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可能符合危害性特征进而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而如果机械地认为被害人遍布全国几十万人的套路贷涉黑案仅仅因为行为对“一定区域或行业”没有形成非法控制而不可能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从被害人及危害面而言,显然导致处罚不公平并进而产生刑法处罚漏洞 。但是,如果像借助地缘群体、业缘群体和血缘群体这一社会学社会群体概念解释危害的实质结果,问题便游刃而解 。既然对地缘群体、业缘群体具有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进而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符合危害性特征,则对血缘群体比如家庭具有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进而严重破坏该群体生活秩序,则当然符合危害性特征并进而可能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对于网络套路贷暴力(比如发侮辱等信息、图片等)针对被害人及其父母、兄弟姐妹、亲朋好友等进行暴力催收,导致被害人心理受到强制、威慑等,显然符合危害性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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