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文解史|“保障主体利益,满足社会需求”:浅谈宋朝的财产继承制度( 二 )


对于上文所说的户绝 , 一直受到学者们的争议 。 一种认为是家中男子死亡后没有留下可以继承财产的子嗣 , 而另一种则是认为家中长辈已经和兄弟分开自立门户 , 却没有子嗣继承门户 。 但无论是哪一种 , 都是没有子嗣 , 可以继承家族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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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这种情况下 , 通常会过继子嗣来继承财产并传承香火 。 但是立继子也有两种方式 , 若是寡妻想立继子之人必须是其丈夫的晚辈 , 而且关系一旦确定 , 此继子必须拥有与亲生之子相同的社会地位与法律权利 , 也就是说他将会拥有全部家产 , 这也就是所谓的“过继子” , 若是夫妻双亡 , 且没有子嗣 , 该有丈夫的长辈决定只是来继承家产 , 这种方式叫“命继子” , 其与过继子所拥有的权利不尽相同 。
在宋朝时期 , 对于女儿的法定继承权 , 无论是室女或者是归宗女 , 都具有同等的权利 。 这也是宋朝相对于前期各朝的进步之处 。
在遗嘱继承中 , 通过其获得家产成为常态的现象来看 , 子女所拥有的继承财产权越来越大 , 而且所获得的财产也越来越多 。 在非户绝的情形下 , 室女拥有与男子相同的继承财产的权利 。 无论是哪一种 , 都可看出在宋朝时期 , 女子的社会地位逐渐提高 。 三、财产继承制度盛行的原因及影响
盛行原因总共有三方面 , 一方面是由于宋朝时期的社会背景 , 由于此时国家收入惨淡 , 供不应求的现象时常发生 , 所以国家队想到征收遗嘱税来获得民众的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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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就是由于经济的迅速发展 , 民众重力轻易的思想越来越严重 , 为了满足私欲不择手段 , 所以为了社会的和谐统一发展 , 统治者出行了相关的法条法令 , 再加上各家族的祖训 , 对于财产继承的发展都起到了激励的作用 。
第三方面就是与宋朝的家庭关系有关 , 因为宋朝世风开明民众思想开放 , 所以妇女改嫁是一种常见现象 , 但宋朝的遗嘱继承制度成立之后 , 妇女立继承权和遗嘱权受到了制约 , 所以对于改嫁现象有了一定影响 。 综合这三种 , 就是财产继承制度盛行的原因 。
说到这种制度的影响 , 其不仅提高了女性在社会上的地位 , 使得男女所拥有的趋于平等 , 而且提高了人们对维护个人私有财产权益的意识 , 加强了人们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 使得民众意识到所尽义务和享有权利要趋于统一性 , 促进了社会文明的发展 。
随着宋朝的不断发展进步 , 财产继承制度也丰富了各种种类 , 适应了当时社会形势与文化背景 , 使得这种制度也趋于完善 , 所以对于元明清朝代的律国法律也有了一定的参考意义 , 乃至如今 , 人人生来平等 , 拥有同等权利 , 也是正是延续的宋朝的财产继承制度才使得这种思想意识深入人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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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财产继承制度 , 在历史长河中 , 彰显出了其独特的魅力 , 其具有非常鲜明的时代特色 , 而且对于当今也有一定的学术研究价值 。
宋朝依照唐朝法律 , 并且综合前期各朝立法经验 , 制定了符合并且适应于自身的法律政策 , 随着社会的发展 , 各种法律政策也在不断的进步与完善 , 不仅满足了自身的需求 , 而且自创了一些法律条文 。 在这些条文中女性继承权和遗嘱继承权等 , 在当今仍然被使用 。 所以从中也可见我国古人拥有超高的智慧与绝后的思想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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