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国家知识产权局明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这种情况不免责( 二 )


《标准》针对不属于销售不知道的情形进行了细化 , 包括:进货渠道不符合商业惯例 , 且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拒不提供账目、销售记录等会计凭证或者弄虚作假的;案发后转移、销毁物证 , 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类似违法情形受到处理后再犯 。 销售商能说明商品提供者是指涉案当事人主动提供供货商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准确信息或者线索 。 对于因涉案当事人提供虚假或者无法核实的信息导致不能找到提供者的 , 不视为说明提供者 。
此外 , 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如何判定 , 哪些情况不属于在原使用范围内的使用 , 历来都是实践中的难题 。 《标准》明确 , 有一定影响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商品销售量、经营额、广告宣传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 使用人有下列情形 , 不视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增加该商标使用的具体商品或者服务;改变该商标的图形、文字、色彩、结构、书写方式等内容 , 但以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区别为目的进行的改变除外 。 (采访人员 张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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