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国家知识产权局明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这种情况不免责( 二 )
《标准》针对不属于销售不知道的情形进行了细化 , 包括:进货渠道不符合商业惯例 , 且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拒不提供账目、销售记录等会计凭证或者弄虚作假的;案发后转移、销毁物证 , 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类似违法情形受到处理后再犯 。 销售商能说明商品提供者是指涉案当事人主动提供供货商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准确信息或者线索 。 对于因涉案当事人提供虚假或者无法核实的信息导致不能找到提供者的 , 不视为说明提供者 。
此外 , 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如何判定 , 哪些情况不属于在原使用范围内的使用 , 历来都是实践中的难题 。 《标准》明确 , 有一定影响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商品销售量、经营额、广告宣传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 使用人有下列情形 , 不视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增加该商标使用的具体商品或者服务;改变该商标的图形、文字、色彩、结构、书写方式等内容 , 但以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区别为目的进行的改变除外 。 (采访人员 张维)
推荐阅读
- “房住不炒”保持一致连贯是市场稳定基础
- 最近,国家为这件事操碎了心……
- 越南崛起的最大优势:曾经是社会主义国家!
- 柬埔寨,一个踩在地雷上的国家 | 地球知识局
- 建立国家级智囊部门的必要性
- 这么骚的操作
- 国家防总命令王家坝开闸放水!安徽濛洼蓄洪区启用
- 贾冀豫~如何理解国家资本主义
- 中国不需要“正能量”
- 发达国家是敌人?脑子进水了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