仝卓案、陈秋媛案,这些法律问题我们想知道( 二 )


但是 , 如果是公职人员实施了这种犯罪行为 , 影响更为恶劣 , 属于情节严重 。 因为 , 公职人员有义务维护国家机关的信誉、权威、形象 。
子不歇:原来伪造、使用假公文、假印章可能涉嫌犯罪啊 , 一些公职人员可能根本没有这个意识 。
李兰英: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平时宣传警示不够 , 很多社会人员 , 甚至有的公职人员认为“帮个忙 , 盖个章、办个假手续” , 顶多是违纪违规 , 没意识到行为的严重性 , 更没想到已经涉嫌犯罪了 , 这一点值得公职人员警醒 。
子不歇:在高考舞弊、冒名顶替事件中 , 公职人员有没有可能构成其它一些职务犯罪?
李兰英:高考舞弊、冒名顶替上大学 , 不是一个操作和一个环节就可以完成 , 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默契配合 , 是一条龙式的操作 。 那么 , 这个过程中 , 就极有可能涉嫌构成职务犯罪 。
我们从仝卓案的通报中看到 , 有领导利用手中权力指使别人制作假的档案、文件 , 这不仅涉嫌共同犯罪 , 而且还涉嫌滥用职权行为;有的领导严重不负责任 , 不履行应有的监督管理职责 , 对下属的违法违规操作既不制止、也不报告 , 这是玩忽职守的表现 。 当然 , 是否最终构成犯罪 , 要对照渎职犯罪的构成要件综合判断 。 但上述行为表现 , 已经是渎职行为 。
子不歇:为了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 , 保障教育公平公正 , 我国法律怎么规定的?具体实施情况如何?
李兰英:其实 , 我们国家在保障升学公平公正、保护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规定方面 , 是比较健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规定》都有规定 。
遗憾的是 , 法律有明文规定 , 但是有的职能部门却视而不见或者充耳不闻 , 依然违规办事 , 甚至公然违法 。 不得不说:某些公职人员法律意识淡漠 。 有法 , 没有宣传;有法 , 没有重视;有法 , 没有遵守 。
子不歇:还有一个问题 , 假如我是那年和仝卓一起报考解放军艺术学院的同学 , 我的什么权利被侵害了?
李兰英:仝卓案 , 有没有受害者呢?我们认为 , 既然解放军艺术学院规定只招收应届生 , 那么每年招生名额都是有限制的 , 如果允许仝卓弄虚作假 , 身份造假 , 并因此考上 , 那么必然就会有其他考生被挤下来 , 这些就是潜在的受害者 。
陈秋媛案就可以直观看到具体的受害者了 , 即被顶替者的受教育权、姓名权、公民个人信息及隐私权都遭到侵害 。
高考舞弊、冒名顶替的行为违反了民法中的诚信和公平两个基本原则 。 首先侵犯了国家教育行政管理秩序以及公民受教育权益;然后是侵犯了个人法益 , 仝卓案和陈秋媛案在这方面 , 略有区别 。
子不歇:寒窗十年 , 一朝上榜 , 考大学那么艰辛 , 偏偏有人用舞弊、冒名顶替的方式 , 轻轻松松抢了别人的跑道 。 这会给自己招致怎样的法律后果?
李兰英:目前 , 刑法没有规定高考舞弊、冒名顶替行为构成犯罪 , 但是 , 这种行为构成侵权是毋庸置疑的 。 比如被冒名顶替者(真陈秋媛) , 就可以向冒名者(侵害者)提请民事赔偿 , 包括物质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
另外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 合同无效 。 ”“假陈秋媛”是某县某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 在单位里用假身份工作了十几年 , 前两天官方通报 , 顶替者陈某某目前已被停职 。 冒名顶替者在这种情况下被解雇、开除 , 无权提出申诉 , 因为可以认定为是以欺诈手段骗取了单位的录取资格 。
子不歇:对高考舞弊、冒名顶替升学中的违纪违法问题 , 我们的态度是零容忍 。 最近我们看到 , 临汾市、延安市纪检监察机关对仝卓案的涉案人员一追到底 , 挖出背后关系链;山东也成立工作组调查冒名顶替等违法违规手段非法获取高校入学资格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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