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康两名新冠肺炎患者不如实提供密切接触者信息被公诉!( 二 )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 , 内容客观真实 , 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 并自愿认罪认罚。
白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 , 被告人李某乙在武汉市爆发新冠肺炎时返家 , 未做好相应防控工作 。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白河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 不听镇村要求仍组织聚餐 , 造成密切接触人员增多。
当李某甲、李某乙先后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疑似病人、确诊病人后 , 面对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依法调查 , 不及时、不如实提供密切接触人员信息 ,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
因造成隔离多人 , 且造成防控隔离工作受阻 , 使**镇疫情防控上升封闭管理 , 属有新冠肺炎传播严重危险的情形 ,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 , 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应当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 , 构成坦白 , 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 , 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建议对二被告人各判处拘役六个月 , 宣告缓刑 , 缓刑考验期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 对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提起公诉 , 请依法判处 。
【陕西安康两名新冠肺炎患者不如实提供密切接触者信息被公诉!】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安康交通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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