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委原常委、纪委原书记、 监委原主任权王军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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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5日 ,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陕西省咸阳市委原常委、纪委原书记、监委原主任权王军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滥用职权罪、非法狩猎罪及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一案依法进行了公开宣判 。 被告人权王军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滥用职权罪、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 , 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2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 。 权王军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 , 不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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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 2011年至2019年 , 权王军在担任省委巡视组副组长、杨凌示范区纪工委书记、咸阳市纪委书记等职务期间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为他人在职务晋升、工作调动、工程承揽、土地审批、企业经营、涉及案件处理等方面谋取利益 , 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6721.83765万元;被告人权王军个人及其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 , 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为人民币2930.463642万元;滥用职权 , 擅自处理违纪资金;伙同他人多次持枪在禁猎区、禁猎期非法狩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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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 被告人权王军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利用职务 , 以及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 为他人谋取利益 ,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 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权王军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 , 差额巨大 , 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权王军滥用职权 , 擅自处理违纪资金 , 致使公共财产遭受损失 , 情节特别严重 , 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权王军伙同他人多次持枪在禁猎区、禁猎期非法狩猎 , 情节严重 , 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权王军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弹药 , 情节严重 , 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 依法应数罪并罚 。 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 , 应依法惩处 。 被告人权王军在调查审查阶段主动交代了部分受贿事实 , 该部分可认定为坦白 , 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 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 , 遂作出上述判决 。
【陕西省咸阳市委原常委、纪委原书记、 监委原主任权王军案一审宣判】审核:冯康 | 编辑:马小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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