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商购房合同存在不公平“霸王条款”被举报 青岛鲁商蓝岸地产被官方处罚
半岛采访人员 郭振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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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青城市监处字〔2020〕1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0年3月12日,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当事人青岛鲁商蓝岸地产有限公司在销售商品房时与消费者签订的《鲁商蓝岸新城商品房认购合同书》、《房屋预售合同(预售)》中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 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
【鲁商购房合同存在不公平“霸王条款”被举报 青岛鲁商蓝岸地产被官方处罚】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了责令当事人对上述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改正,并罚款30000元的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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