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买航班延误险“获赔”300万 民事争议还是刑事犯罪?

视点
如果总是把刑法挺在社会治理前面 , 如果刑法的手总是在微观经济活动中乱伸 , 那么这个社会就会缺乏活力 , 社会治理成本也一定非常高昂 。
据报道 , 南京一位李姓女子因虚构行程 , 利用近900次航班延误骗保近300万元 , 目前已被当地警方以涉嫌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刑事拘留 。 但不少网友都认为这样定罪太牵强 , 纷纷表示“规则你定的 , 我利用了你的规则 , 你告我诈骗”“人、票、航班延误都不是假的 , 用什么骗的呢?”
复盘案情 , 经过大致如此:李某曾有过航空服务类工作经历 。 她首先挑选延误率较高的航班 , 再去查询其航程中有没有极端天气 。 找到存在较大延误可能的航班 , 李某就会使用不同身份购买机票并大量投保 , 一旦出现延误 , 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 航班如不会延误 , 她会在飞机起飞之前退票 , 以减少损失 。
此事引发不小争议 。 不可否认 , 法律有一定的专业门槛 , 而这些争议很多都流于情绪化 。 但法律植根于生活 , 服务于生活 , 从头到尾都带着烟火气息 , 对于绝大多数案件 , 普通人凭着自己的良知和常识就可以做出正确的判断 。
在该案中 , 当事人李某被刑拘的理由是:利用其亲友身份信息购买机票和飞机延误险 , 涉嫌在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 , 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被保险对象 , 骗取保险金 , 客观上存在刑法评价中的诈骗行为 。
但问题是 , 使用谁的身份购买保险并非重点 , 重点是这个身份信息是否真实 。 因为保险公司并不筛选顾客 , 只审查购买延误险的人是否同时购买了某个航班的机票 。 因此 , 只要李某使用真实的身份信息购买保险并支付了足额的对价 , 她就完成了一次合法的缔约行为 。
如果每个单一行为都是合法的 , 那么这些单一行为的集合怎么就能突然一步滑向犯罪呢?被保险人是否知情或同意 , 或许会影响到保险利益的认定和保险合同的效力 , 但这种争议仍是民事争议 , 不会直接升级为刑事犯罪 。
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 , 其本质特征是保险标的具有不确定性 。 结合到本案 , 也即 ,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 , 李某不确定航班是否一定延误 。 但这并不意味着 , 李某不可以通过收集信息去做出自己的研判 , 从而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决策 。
这世界的规则 , 有的具有道德属性 , 有的不具有道德属性 。 不具有道德属性的规则 , 实质上就是一种利益分配规则 。
哈耶克就曾指出 , 规则本质上并非行为的障碍 , 而只是为人们提供了一种选择和决策的参考 。 就好比在篮球场上 , 球员可以将犯规作为一种战术和策略 , 意在谋求比赛的优势 。
李某的行为说到底 , 就是在利用规则的漏洞去谋取自己的利益 。 保险公司如不愿看到类似行为 , 首选办法是完善保险条款和改进投保规则 , 次选办法是去法院主张保险合同无效 , 而不是动辄寻求警权介入 。 警权依赖 , 会维持甚至加剧市场主体的惰性、低效 。
市场经济 , 鼓励人们奇思妙想 , 鼓励人们赚钱致富 。 有些赚钱的方法可能很新奇 , 甚至可能不合理 , 但不合理不等于违法 , 更不等于犯罪 。 就李某的行为来说 , 社会化定性应该是 “薅羊毛” , 算得上投机 , 但难言犯罪 。
从法律层面讲 , 刑事执法显然不能存在泛道德主义倾向 , 总想把看着不合理的经济活动关进刑法的笼子里面 。 如果总是把刑法挺在社会治理的前面 , 如果刑法的手总是在微观经济活动中到处乱伸 , 那么这个社会一定是缺乏活力的 , 社会治理的成本也一定是非常高昂的 。
真正的法律人必须目光如炬 , 带着对整个社会的理解和洞察去直击案件的核心和本质 , 而不是被一些弯弯绕的表象给困在泥淖里无法自拔 。 希望这起案件最终能得到妥善处理 。
□邓学平(律师)
(责任编辑:董云龙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