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福清一房地产开发公司主管收取好处费25万余元获刑

【东南网|福清一房地产开发公司主管收取好处费25万余元获刑】福清一房地产开发公司主管收取好处费25万余元获刑
东南网6月11日讯( 通讯员 林怡佳 陈宇丹 本网采访人员 林先昌)“我硕士一毕业就来到公司担任要职 , 原本薪资优厚 , 却因贪图蝇头小利 , 自毁前程……”在福清法院第二法庭 , 被告人黄某低垂着头 , 悔恨地说道 。 近日 , 福清法院审结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2018年4月 , 黄某到福清某置业有限公司担任营销部策划主管 。 由于工作表现出色 , 3个月后黄某便升职担任营销部策划经理 , 职责范围包括福清地区项目策划模块工作策略的拟定、与广告公司等营销合作公司对接、媒体的洽谈和广告投放 , 以及跟进合同拟定、发起审批、盖章等流程 。 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间 , 黄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 , 在与7家广告公司洽谈合同的过程中 , 通过索要、暗示等方式先后收取广告公司人员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53459.4元 。
黄某于2019年5月29日被公安民警抓获 。 2019年6月4日 , 黄某的亲属代为向公安机关退出全部赃款 。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 , 黄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53459.4元 , 为他人谋取利益 , 数额较大 , 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 黄某的家属自愿代为退出全部赃款 , 依法对黄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 黄某自愿认罪处罚 , 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 根据黄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 , 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
根据黄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程度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 , 判决黄某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缓刑二年 。 黄某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253459.4元 , 予以没收 , 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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