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被结婚”以后,行政纠错为何这么难
据媒体报道 , 广西未婚女子苏女士在河北省保定市唐县“被结婚”又“被离婚”后 , 涉事的河北省保定市唐县民政局主动联系当事人苏女士 , 称将办理撤销手续 。 苏女士此前曾两度起诉唐县民政局 , 以撤销前述“被结婚”“被离婚”记录 , 但一审和二审法院都以超过5年起诉期限为由 , 不予受理 。 该事件一度陷入僵局 。
与苏女士的情况非常相似 , 河北邯郸的胡女士在登记结婚时 , 也意外发现自己“被结婚”了 。 同样是民政部门不予纠正 , 非要她去法院起诉 , 又因超过诉讼时效而陷于死局 。 与苏女士情况略有不同的是 , 胡女士没有丢过身份证 , 她“被结婚”的地点正是家乡 , 一个月内在同一个民政局分别和两个男子“登记结婚” , 婚姻关系存续至今 。 不纠正之前的错误 , 胡女士就没办法正常结婚 。 在她奔波了两年一筹莫展之后 , 邯郸永年区联合调查组发布通告称 , 已调查核实 , 将冒用胡女士身份信息办理的两条结婚记录进行备注更正 , 撤销不实婚姻登记 , 造成胡女士“被结婚”的原因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
类似案例还有不少 , 贵州、广西、河南均有 。 这些案例不管是发生在哪里 , 发生于谁身上 , 民政部门的态度都是相似的:第一 , 登记只是形式审核 , 有人冒用身份证 , 民政部门无法核实;第二 , “被结婚”都发生于全国婚姻登记信息未联网的时代 , 民政部门无责任;第三 , 按法律规定 , 被冒用身份证件不属于允许撤销婚姻登记的情形 , 民政部门无法纠错;第四 , 唯一撤销的方法就是“出门左拐”去法院 。
去法院可以 , 但大部分人都因为法律诉讼时效的问题而退回原点 。 具体个案不同 , 不同法院法官处理的方式也不尽相同 , 争论这些技术上的细节 , 只会让解决问题的路径更加复杂 , 而当事人也只能在官司里奋力挣扎 。 这岂不是会给人一个糟糕的印象——侵权如此简单 , 维权难如登天 , 坏人无需畏惧 , 好人寸步难行?
在胡女士的遭遇中 , 有一个细节更显现了民政局工作人员的傲慢和颟顸 。 当地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面对她的查询 , 只告诉她 , 她已结婚两次 , 而且两次婚姻都处于存续状态 , 但两位“丈夫”的具体信息却不肯透露 。
同一个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同一个登记结婚的身份 , 一个月内两次登记成功 , 所谓的两段婚姻都存续 , 本身就是笑话 。 且身为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拒绝提供帮助 , 这不奇怪吗?更滑稽的是 , 既然是名义上的“丈夫” , 当事人自己为何不能查询 , 还要找律师来申请复印材料?这究竟是程序无奈 , 还是有意为难?
哪怕是不懂法律的人也会懂一个基本法理:法律也好 , 程序也罢 , 不能与无需证明的常识相悖 , 法律不能难为无辜者 。
什么是无需要证明的常识?当事者只要能证明自己的身份是被人冒用结婚的 , 自己并没出现在婚姻登记现场 , 与所谓丈夫毫无关系 , 结婚证上的照片与身份证照片不同 , 那么 , 这个登记就是不合法的 , 这段婚姻也一定是违背当事人意愿的 , 这样的婚姻登记理所当然是无效的 。 不管行政部门拿出什么理由 , 宣称什么程序 , 遵循什么法律 , 都不应该背离基本常识 。 如果按照民政部门指点的所谓程序 , 当事人最终只会陷于死循环 , 无法摆脱这种无妄之灾 。
眼下 , 在媒体介入、舆论监督之下 , 许多桩久拖不决的“被结婚”案终于得到了民政部门的解决 。 其实行政纠错不应这么难 , 当初的错误既然发生在民政局的登记环节 , 那么 , 行政部门调查核实之后纠正错误 , 既是顺理成章之举 , 也是符合法律的行动 , 更给了以后可能存在的类似错误一个可以复制的方案 。
【光明网|“被结婚”以后,行政纠错为何这么难】回首复盘这些案例 , 不得不感慨 , 如果行政部门在发现错误的时候 , 态度积极一些、多些换位思考 , 这些事何至于纠缠至今?(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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