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VI破产处理: 委任清算人Liquidator的分析

BVI破产处理: 委任清算人Liquidator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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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VIFSC
一般情况下 , BVI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破产清算:股东组合决议或法院命令 , 向法院提出申请并举行听证会 。
破产清算的结果是将公司事务交给独立的破产从业者处理 , 该破产从业者必须占有 , 保护和变现公司的资产 , 以使公司的债权人受益 。
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法院提出申请:
公司本身;债权人(包括判决债权人);股东;公司债权人安排的主管;在有限的情况下 , 总检察长 , 国际税务局(ITA)或金融服务委员会(FSC) 。 委任清盘人1,在下列情况之一适用的情况下 , 法院可以任命清算人:
公司无力偿债(无力偿债的定义见下文);法院认为 , 任命清算人是公正和公平的;法院认为 , 任命清算人符合公共利益 。2,在以下情况下 , 根据2003年《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 , 一家公司被视为无力偿债:
它是资产负债表体现出无力偿债(其资产价值不超过其负债价值);是现金流无力偿债(它无法偿还到期的债务);因未遵守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针对其作出的判决或其他命令而发出的有效法定要求或执行而被视为无力偿还 , 则全部或部分不予归还 。 同意和批准申请人必须将申请书的副本送达公司 。 该公司有权参加听证会并在法庭上提出自己的证据 。
必须宣告申请听证会的通知 , 如果其他利害关系方(例如其他债权人)已经提交了他们打算出庭的通知 , 则可以出庭并在听证会上作出陈述 。 在听取申请后 , 法院可以:
委任清算人;驳回申请;延期聆讯(有条件或无条件);作出其认为合适的任何其他临时命令 。 监控清算人必须是获得执业执照的破产从业者 , 并且必须是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居民(尽管可以允许与外国破产从业者共同任命) 。
一旦任命 , 清算人就可以保管和控制公司的资产 。 董事和其他高级职员仍在职 , 但他们不再具有任何权力 , 职能或职责 , 除非清算人或《破产法》明确授权 。
此外 , 不得转让公司股份(除非得到法院命令) , 任何成员均不得根据组织章程大纲或组织章程细则行使任何权力 , 并且在清算开始后 , 不得对其章程进行任何修改 。
债权人的保护除有担保债权人外 , 并且受法院命令的相反规定 , 一旦任命清算人 , 任何人都不能:
开始或进行针对公司的任何诉讼或诉讼;就公司资产开始或采取任何行动;行使或强制执行或继续行使或强制执行对公司资产的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 。任命清算人不侵犯有担保的债权人执行其担保的权利 。
凡已向法院提出任命清算人的申请 , 但尚未确定的 , 法院可应请求任命一名临时清算人 。 一般而言 , 临时清盘人的目的是在确定任命清算人的申请之前 , 维持现状并维持公司资产的价值 。
程序的时长任命清算人的申请必须由法院在六个月内确定 , 否则将被视为驳回 。 法院可以延长确定申请的期限 , 每次延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
【BVI破产处理: 委任清算人Liquidator的分析】任命清算人后 , 清算过程的时间是不确定的 , 取决于许多因素 , 包括:
公司资产的价值 , 类型和位置;清算人处理债权人的债权以及收集 , 变现和分配公司资产的速度 。 最后步骤清算结束时 , 向债权人进行任何分配之后 , 清算人必须准备一份最终报告 , 并将其提供给已接受债权的公司的每个债权人以及公司的所有股东 。 该报告还必须提交给BVI公司事务登记处 。
然后 , 清算人将向法院申请解除其任命 , 然后公司正式被解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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