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结婚”维权难,民政不能再和法院踢皮球

如果不是去民政局办结婚登记 , 来自河北邯郸永年区的胡娟(化名) , 还不知道自己和不认识的两人分别有过“婚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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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从发现“被结婚”到现在都快两年了 , 胡娟一直希望解除两段所谓的“婚姻” , 可申诉过、也到法院起诉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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却始终和两个“丈夫”脱不了钩 , 严重影响到日常工作和生活 。 根据《中国青年报》报道 , 胡娟两次“被结婚”发生在2003年底至2004年初 。
“丈夫”是与她同一个乡镇的孟某和韩某 。 据两人透露 , 当时因为妻子年龄不够 , 他们在某乡干部的操作下 , 冒用胡娟的身份领了结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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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能证明身份是被冒用了 , 为何不撤销这两段“婚姻”?邯郸市永年区民政局的解释是 , 婚姻法规定 , 只有受到胁迫的婚姻 , 凭借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 , 他们才能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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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况下 , 婚姻登记处都无权撤销婚姻 , 只能通过法院走司法途径解决 。 然而等胡娟提起行政诉讼后发现 。
法院很快以超出诉讼时效为由驳回 , 不予受理 。 法院的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 ,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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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的讲 , 涉事民政部门把皮球踢给了法院 , 法院把皮球给踢了回来 , 一切又都回到了原点 , 胡娟还是陷在“被结婚”的困局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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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就事实来看 , 胡娟是“被结婚” , 她和所谓的“丈夫”都不认识 , 其“婚姻”自始至终都不存在 。
所以本就谈不上撤销或认定无效 , 只能是就错误的婚姻登记进行纠正 。 这种错误的婚姻登记是客观存在 , 且明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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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如自然规律及定理、定律不证自明 , 众所周知的事实、常识无需举证一般 , 涉事部门受人蒙蔽“错误登记”的先行行为 , 给其带来了纠错义务 。
而这种义务的履行 , 也应是默认为无条件的 。 这种有错必纠的义务是基于常识常理 , 而无需基于法规的直接规定 , 且无任何时效限制 , 当随时发现即可随时纠错 。
涉事部门对于胡娟“被结婚”这样明显错误的婚姻登记 , 不予及时纠正 , 完全就是一种拒不履行自身职守的不作为 。
而且 , 还基于其错误认知 , 建议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名提起行政诉讼 , 浪费司法资源 , 这是错误指路 , 把当事人往死胡同里带 。
近年 , 一些无辜的“被结婚”当事人 , 因涉事部门不作为 , 或基于错误认知乱指路 , 导致难以自拔困境的事频频发生 。
前两天就有媒体报道 , 河南长葛的一名40岁的妇女“被结婚”14年 , 想解除并不存在的婚姻关系 , 费尽周折却发现“民政管不了 , 法院不能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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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频曝出的“被结婚”难翻盘现象 , 理应引起上级民政部门的重视 , 无妨出台紧急通知 , 严令基层婚姻登记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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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结婚”这样的客观明显登记错误 , 一律无条件的发现一起即纠正一起;并辅以对不作为行为的严肃问责机制 , 以倒逼相关部门尽责履职 。
而如果涉事部门出于推卸责任等考量不予纠正 , 拒不作为 , 当事人亦可以涉事部门不作为导致自身人身权利受损为由 , 对其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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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被结婚”无法结婚 , 属于配偶权受损 , 而被人误解社会评价降低 , 属于名誉权受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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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权、名誉权都属于人身权的范围 。 《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6宽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 ,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 , 属于受案范围 , 法院应予受理 。 而由于涉事部门的不作为 , 是自当事人反映“被结婚”情况要求更正错误婚姻登记之日即持续至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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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结婚”维权难,民政不能再和法院踢皮球】当事人以此提起行政诉讼 , 即可规避掉诉讼时效的5年之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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