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济南垃圾分类征求意见:个人不按规定分类投放,或面临200元以下罚款( 二 )
住宿、旅游、餐饮经营者不得在经营活动中主动提供免费一次性用品 。餐饮经营者应当提示、指导消费者理性消费、适量点餐,并在明显位置设置提示牌 。
新建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应当按照标准同步配置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 。已建成的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厨余垃圾产生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应当按照标准配置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 。鼓励社区、餐饮经营者、供餐单位食堂等利用新技术、新设备对厨余垃圾进行就地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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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混收混运,不同类别垃圾将分类处置垃圾分类纳入管理绩效考评指标
《条例》要求,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生活垃圾收运车辆应当密闭、整洁、完好,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置场所,不得混装混运 。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 。经过转运站转运的生活垃圾应当密闭存放,不得进行敞开式分拣、压缩和转运,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存放时间应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置:有害垃圾应当交由具有危险废弃物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一步分类进行无害化处置;可回收物应当交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进行再生处理,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厨余垃圾由特许经营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置、资源化利用或者按规定就近就地无害化处理;其他垃圾应当由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终端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综合考核制度,将本级行政管理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职责的情况纳入管理绩效考评指标,定期公布考评结果 。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开展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街道、文明乡村、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以及卫生单位、卫生社区(村)等卫生创建活动中,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情况纳入评选标准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处罚信息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
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将面临二百元以下罚款初次违反可通过参加培训考试等方式免罚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反分类投放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个人,可以通过参加垃圾分类知识教育培训和考试、担任垃圾分类志愿者等方式,免除相应的行政处罚 。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制度或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台账的;未按照规定设置、管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其完好和整洁美观的;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丢失,未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的;未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并公示的;未分类暂存生活垃圾的 。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或者未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来源:大众日报 海报新闻)
【编辑:姚昊】
【投放济南垃圾分类征求意见:个人不按规定分类投放,或面临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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