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呆!A股董事长配资炒自家股票,竟能亏光2亿保证金?刚刚,法院这么判…
见习采访人员楚深
又有A股上市公司董事长摊上巨额诉讼!
超过1亿元的往来款 , 究竟是民间借贷 , 还是炒股配资 , 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 , 官司从一审一直打到二审 。
近日 ,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赵某强与林某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二审判决书 。 本案裁判文书显示 , 赵某强向林某峰主张归还8000万元借款 , 而林某峰则称自己与赵某强各出资1亿元并配资6亿买入多只股票 , 其中包括赵某强作为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长的上市公司股票 。 之后股价下跌 , 2亿保证金都被亏光 。
林某峰称 , 后来有迹象让自己认为 , 赵某强当初是利用自己给赵某强的股票托盘 , 甚至可能是骗自己接盘 。
而法院最终如何认定事实 , 又会如何判决?接着往下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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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长要求归还8000万
本案的一审判决书显示 , 2019年7月4日 ,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对原告赵某强与被告林某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 。
一审判决书显示 , 原告赵某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林某峰立即归还原告借款8000万元 。 赵某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是 , 林某峰因经营需要向赵某强借款 , 2017年6月至7月期间 , 赵某强通过杨某超等人共向林某峰及其指定的郑某莹账户打款1.05亿元 。
赵某强起诉称 , 2018年9月19日 , 林某峰就其中8000万元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 , 约定于2018年10月19日归还5000万元 , 余款在2018年12月31日前归还 。 但此后林某峰未归还任何款项 。
赵某强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是借条和欠条复印件各1份、还款计划原件1份、谈话录音2份 , 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 且林某峰就其中8000万元出具了还款计划;赵某强通过杨某超等人向林某峰指定的账户交付了借款;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1.5分的事实 。
二是汇款凭证7份 , 用以证明赵某强向林某峰转账借出款额共计1.05亿元的事实 。
而根据裁判文书体现的信息 , 并经过查询比对 , 本案中的赵某强正是A股上市公司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 该公司年报显示 , 赵某强曾担任该公司董事长 , 并于2019年12月9日离任 。
合作配资炒股却亏掉2亿保证金?
看似一起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 , 然而 , 本案被告林某峰却给出了另一个完全不同的故事版本 。
一审中 , 被告林某峰辩称 , 2017年5月底或6月底 , 赵某强打电话给自己说聊一聊合作股票 , 自己从北京回来后和赵某强商定:双方各出资1亿元 , 找一家信托公司配资6亿元 , 共8亿元购买赵某强指定的股票 , 账户由自己掌握 , 赚了对半分 , 亏了则由赵某强承担 。
按林某峰的说法 , 到七月二十几号信托弄好后赵某强说买股票 , 共买了二三只股票 , 其中一只是赵某强自己上市公司的 。 买了后一直不涨 , 后来不断的跌 , 连2亿保证金都亏光了 。 问赵某强怎么办时 , 赵某强说平仓 。 对于亏损 , 赵某强含糊地说自己会解决 。
林某峰表示 , 后续自己跟赵某强一直协商一些项目 , 但都没成功 , 不过自己的期望是非常高的 。 因为那些项目体量都大 , “利润绝不止一二个亿” , 所以自己也不会催赵某强补偿亏损 , 赵某强更不会问自己要钱 。 而对于双方合作怎么分成 , 两人意见不一致 , 林某峰说可以签协议 , 赵某强说不方便 , 要么让林某峰打条子 。
林某峰称 , 后来赵某强又联系自己说 , 到了2018年之后其处境很困难 , 公司和债权人催得都很紧 , 想让林某峰“配合其应付一下那些人” , 仍然让林某峰打欠条 , 说可以跟一年多以前汇给林某峰的钱关联起来 。
配合演双簧结果反中套?
一审判决书显示 , 林某峰称 , 对于赵某强要求的这些做法自己并不怕 。 赵某强让自己买股票 , 说得很清楚赵某强承担亏损 , 而且股票的交易记录都有 。 更何况 , 后来有迹象让林某峰认为 , 赵某强当初是利用自己给赵某强的股票托盘 , 甚至可能是骗自己接盘 , 8个亿买的同时赵某强控制的账户在卖 。
林某峰称 , 自己感觉手里捏着把柄 , 赵某强不敢乱来 , 外加自己被赵某强的大项目吊着 , “眼看着就要成功” , 所以自己就答应赵某强演双簧给赵某强公司债权人看 , “于是就有了那些乱七八糟的录音” 。 自己当时以为只是搪塞一下旁边的人 , 结果却是被下套路 。 “当时说另外的人是其公司财务总监 , 后来才知道是律师” 。
林某峰说 , 被下套路后 , 自己很恼火 , 打过电话给赵某强 。 赵某强含糊地说 , 是为了应付债权人和公司才这样起诉的 , 其也不在意是不是能赢 。 林某峰说有赵某强操纵股价以及骗自己的证据 , 赵某强也比较怕 。 所以林某峰认为本案涉嫌犯罪 , 应该移送公安机关 。 本案基础法律关系是配资关系 , 应按配资关系审理并驳回赵某强的诉讼请求 。
林某峰向法院提交了手机短信聊天记录 , 用以证明赵某强拒绝承认自己录音 , 不愿面对林某峰、面对这些事情的事实 。
借贷关系还是配资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 , 对于7份汇款凭证和手机短信聊天记录 , 对方当事人未对真实性提出异议 , 可予认定 。 林某峰虽否认还款计划的真实性 , 但未按规定向鉴定机构缴纳鉴定费用 , 故该院对还款计划以及借条、欠条复印件均予以认定 。 林某峰认为录音内容是自己配合赵某强演双簧形成、与事实不符等主张 , 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 , 该院不予采纳 , 故录音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 。
一审法院认定 , 2017年6月2日 , 原告赵某强通过杨某超的银行账户向户名为郑某莹的银行账号分两次转账共计3000万元;同年6月6日、6月9日、6月14日 , 原告赵某强通过陈某阳的银行账户向郑某莹的银行账号分别转账3500万元、1000万元、2500万元;同年7月17日、7月18日 , 原告赵某强通过徐某玲的银行账户向被告林某峰的银行账号分三次转账共计500万元 。
一审法院认定 , 嗣后 , 林某峰向赵某强出具金额分别为300万元、7700万元的借条和欠条各一份 。 2018年9月19日 , 林某峰就上述借条、欠条所涉8000万元款项向赵某强出具还款计划一份 , 定于2018年10月19日归还5000万元 , 剩余资金在2018年12月31日前全部归还 。
一审法院认为 , 关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的问题 , 赵某强主张其与林某峰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 提供了借条、欠条复印件、还款计划原件、录音和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加以证明 。 林某峰主张本案基础法律关系是配资关系 , 但未提供相关证据 。 因此 , 在赵某强未认可双方之间存在配资关系的情况下 , 该院对林某峰抗辩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 林某峰要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 该院不予采纳 。 林某峰辩称其未出具过还款计划并申请司法鉴定 , 但未按规定缴纳鉴定费用致使鉴定工作无法继续进行 , 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最终 , 一审法院认定 , 赵某强提供的证据已达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 , 该院对赵某强主张的借贷关系事实可以予以确认 。 林某峰应当按照约定向赵某强履行返还借款8000万元的义务 。 判令林某峰归还赵某强借款8000万元 。
认识一周就借款1亿多?
一审判决后 , 林某峰提出上诉 , 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 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
林某峰方面上诉称 , 赵某强和林某峰的合作内容是双方各出资1亿元 , 以2亿元保证金配资6亿元 , 再由林某峰以8亿元的股票账户买赵某强指定的股票 , 其中一只就是赵某强作为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长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 双方约定盈利平分 , 亏损由赵某强承担 。
林某峰方面称 , 一审判决认定本案是民间借贷的主要证据是还款计划、银行汇款凭证和录音 。 其中 , 还款计划与汇款凭证在借款时间和金额上均无法匹配 , 录音中赵某强同林某峰提到的金额也始终与汇款凭证体现的金额不一致 。
林某峰方面表示 , 赵某强仅认识一周就借给自己一个多亿 , 而赵某强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 , 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 , 又有律师和法务人员辅助 , 却在借款时不签合同 , 对借期、利率、用途等全无约定 , 更没有担保 , 汇款时也不备注为借款 , 而是刻意备注为“往来款” , 汇入的并非林某峰账户 , 而是郑某莹的账户 , 双方从未约定由其代收借款 。 汇款后的一年多时间里赵某强也从不催款 , 始终对此只字不提 。 “如果双方真的是民间借贷 , 这些有违常识的现象显然是不可能发生的 。 ”
二审作出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书载明 ,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未提供新的证据 。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 , 二审法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
二审法院认为 , 对于赵某强一审中提供的还款计划 , 林某峰虽主张非其本人出具 , 但未提供反驳依据 , 其主张事实难以认定 。 该还款计划记载了款项的金额为8000万元 , 款项的性质为借款 , 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的事实可予以确认 。 从林某峰出具还款计划及其对双方之间的关系等事实作出的陈述 , 其已经收到款项的事实可予以确认 。
同时 , 对于林某峰主张双方之间是股票配资合同关系 , 并未提供证据证明 , 赵某强亦予以否认 , 相应事实难以认定 。 从林某峰所述双方各出1亿元 , 由其掌握股票账户等内容分析 , 也可认为双方虽最初有合作关系 , 但从林某峰出具还款计划的事实 , 可认为经双方商定 , 最终确认为借款关系 。 因此 , 从林某峰主张的事实角度 , 其也应当承担清偿借款的民事责任 。
最终 , 二审法院认为 , 林某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适用法律正确 , 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编辑:舰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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