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条例来了,是放纵了“老赖”还是保护了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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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日 ,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就《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 这意味着深圳将在全国率先试点个人破产制度 , 并为未来国家层面的立法奠定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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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一些市场经济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 , 如英国、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 , 早就制定了个人破产方面的法律法规 。
一、个人破产制度“三问”
(一)什么是个人破产制度?
我们对于企业的破产早已熟悉 , 从2007年6月1日起就开始施行 。 而对于个人破产 , 却一直缺乏相关法律规范 , 甚至一些学者称呼我们的破产法为“半部破产法” 。
而所谓个人破产制度 , 通俗地说 , 就是指欠债的人没有能力按时还钱 , 又无法和债主达成和解协议 , 于是向法院申请破产 , 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务 。
个人破产制度中的一个重要机制是余债免除制度 , 又称破产免责制度 。
通俗地说 , 就是破产人可被免除其大部分债务 , 代价是债务人须交出其现有的全部不被豁免的财产 , 或者交出其未来收入的一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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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破产制度意义何在?
从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入手 , 完善我国破产制度 , 有利于实现市场主体退出规则制度与国际接轨 , 构建完整的现代破产制度和市场退出制度 。
同时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救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 。 为债务人提供了一种可期待、可信赖的保障 , 赋予债务人重新开始的机会 , 帮助其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 , 创造更多财富 。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对我国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允许确实已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的债务人破产 , 而不是进行无谓的执行程序 , 通过余债免除制度使债务人从之前的债务中解脱出来 , 重获活力 , 以其劳动创造价值 , 反倒使债权人有了获得“二次清偿”的机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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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什么深圳如此迫切地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提到 , 截至2020年1月底 , 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已达329.8万户 , 其中个体工商户123.6万户 , 占比为37.5% 。 除此之外 , 还有大量自我雇用的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存在 。
这部分商事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 , 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 , 不能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 , 无法实现从市场的退出和再生 。
因此 , 建立完善个人破产制度能够为个人创业者解除后顾之忧、促进创新创业 , 是保障深圳经济持续稳定高质量增长的必然选择 。
二、个人破产制度会成为“老赖”的“保护伞”么?
(一)申请个人破产之后 , 债务人仍将受到诸多限制
《征求意见稿》虽然是一种救济制度 , 但也通过制度设计限制了债务人恶意逃债行为:
1、明确规定债务人通过个人破产获得债务免责利益的同时 , 将会受到消费、职业资格、收入分配等诸多方面的相关行为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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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格限制免除债务的条件 , 即只有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 ,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 主动移交财产并配合处置 , 履行应尽义务、遵守相关行为限制决定 , 才能依法获得剩余债务免除 。
3、将免除债务人债务和解除对其相关行为限制的节点设定为免责考察期届满而非破产宣告时 , 且设置了相对较长的三年免责考察期 。
4、个人破产的相关信息会及时推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 有关单位、个人可以依法查询使用 。
5、具有欺诈行为的债务人 , 不得适用破产免责规则 , 且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
6.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法院做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起 , 债务人仍将受到与目前失信人员相同的高消费限制 , 例如:
(1)限制乘坐飞机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铁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2)限制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 。
(3)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 , 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
(4)旅游 , 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
(5)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
(6)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
(7)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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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并不是所有的债务人都有资格申请破产
《征求意见稿》规定 , 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 , 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 , 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 依照条例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 。
注意 , 如果是违法经营或者过度消费导致不能清偿债务的 , 不能适用本条例 。
(三)对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 , 的确可以享受到制度的保护
1、债务人一旦进入破产程序 , 就可以通过概括禁止令阻止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催收、诉讼、强制执行等程序的困扰 。
2、为债务人及其家庭留下维持生活和重启工作的必要财产 。
3、在清算结束后 , 遵守规定或者计划、协议的债务人可以得到剩余债务的豁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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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债权人来说到底有哪些影响?
(一)保护债权人公平受偿
虽然个人破产制度限制了债权人对债权债务关系的主动权和控制权 , 但在债务人债务缠身无力偿还的前提下 , 个人破产制度至少防止了不公平的清偿和欺诈行为 , 避免债权人遭受更大损失 。
1、个人破产程序禁止个别清偿、全面清理财产 , 可以促进对债务人真实全面财产情况的挖掘和还原 , 获得完整真实的信息 。
2、可以通过撤销权、无效、债权确认等环节 , 以及对欺诈行为的调查和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追究 , 扩大可供债权人分配的财产 , 提高债权人整体的清偿率 。
3、通过对程序的参与和了解 , 赋予债权人对债务人不当行为和管理人、法院决定提出异议的权利 , 避免偏颇清偿和欺诈行为 。
(二)债权人要关注债务人相关信息 , 加强风险识别
通过个人破产制度所涉数据形成的征信产品和征信平台 , 能够帮助债权人识别债务人的经济能力和投资能力 , 提高债权债务关系的整体质量 。
个人破产制度会提高民众的风险意识 , 增加债权人对债务的风险预期 , 促使债权人不要过度投机或者劫掠式地发放贷款 , 不要把不应该借的钱借出去 。
也促使债权人加强对债务回收和催收的管理 , 及时理性作出选择 , 降低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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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权人能够申请对债务人破产清算
《征求意见稿》规定 , 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
四、个人破产制度的未来
(一)落地中的困难
个人破产制度的落地执行中 , 财产查询和识别仍是难题 。 因为社会财产多样化 , 一些虚拟货币难以识别 , 以及有些不在债务人名下但实际受债务人控制的财产难以查询 。
在《征求意见稿》中主要是依靠债务人主动申报 , 如果债务人不主动申报 , 将来被人举报后 , 所欠的债务就因其欺诈隐瞒行为而不能豁免 。
当然 , 财产的查询、识别问题不仅仅是个人破产法面临的问题 , 仍然需要丰富执行手段 , 联合各类资源促进破产法庭的调查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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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展望
《征求意见稿》意味着个人破产制度率先在深圳进行试点 , 这是因为深圳的市场经济体系较为完善 , 但是放之于全国或是其他地区 , 因为经济发展程度参差不齐 , 相关制度并不完善 , 个人破产的全面推行仍然有很漫长的路要走 。
在积累了深圳的实践经验之后 , 还需要看全国性的立法设计如何进行下一步的规划 。
总之 , 个人破产制度对于债务人有着救济功能 , 但并不是无条件地宽恕 , 仍然需要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到一定期限 。
而且从《征求意见稿》的具体条款来看 , 有一些制度设计以防止债务人恶意逃脱债务 , 尤其是会对债务人的一些恶意逃债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 使得个人破产制度不会成为老赖的“保护伞” 。
我们在这里也提醒广大债权人 , 要增强风险意识 , 合理出借债权 , 合法追讨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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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条例来了,是放纵了“老赖”还是保护了债权人?】编辑:熊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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