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报|被判无期!券商要赔大头?,营业部老总诈骗投资者5000多万元( 二 )


初某和于某某正是基于其对正规证券公司的信任 , 以及于某的身份而购买所谓的理财产品并最终造成损失 , 能够认定东莞证券大连营业部及东莞证券具有更大的过错 。
但同时 , 应考虑初某、于某某作为理财产品的投资人 , 其未能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 , 在未取得基金合同的情况下 , 即将钱款汇入案外人账户 , 亦存在一定的过错 , 但该过错明显小于东莞证券大连营业部的过错 。
二审法院基于本案具体情况和公平原则 , 更正判决为东莞证券大连营业部对初某、于某某的案涉损失承担70%的过错责任 , 并由东莞证券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 关于初某、于某某主张的利息 , 因案涉合同已被认定无效 , 故损失应以其实际受到的损失 , 即本金损失为限 。
小编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发现 , 东莞证券已向于某申请财产损害赔偿 , 因为于某的侵权行为发生后 , 多位客户起诉东莞证券索赔 , 经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调解 , 东莞证券已支付客户909.26万元 。
但根据2020年04月15日公布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法院认为 , 上诉人东莞证券不是于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的被害单位 , 仅有被害人及被害单位才可依据刑事判决书申请退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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