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爱奇艺“付费超前点播”为何让网友感觉“被收割”“很受伤”?
新华社北京6月5日电 题:爱奇艺“付费超前点播”为何让网友感觉“被收割”“很受伤”?
新华社“中国网事”采访人员吴文诩 张漫子
近日 , 爱奇艺“付费超前点播”被诉一案宣判受到热议 。 北京互联网法院当庭宣判确认 , 爱奇艺公司的《爱奇艺VIP会员服务协议》部分无效;在原告吴某购买会员服务后更新的“付费超前点播”条款对吴某不发生效力;爱奇艺公司向原告吴某连续15日提供爱奇艺平台“黄金VIP会员”权益 , 使其享有平台已经更新的卫视热播电视剧、爱奇艺优质自制剧的观看权利 , 赔偿吴某公证费损失1500元 。
在社交媒体上 , 网民对此案讨论热烈 。 截至发稿前 , 微博“爱奇艺超前点播庆余年被判违法”话题阅读评论量超过5.4亿 , 知乎相关话题也引发万人讨论 。
VIP用户质疑“付费超前点播”违约 网友称“被收割很受伤”
2019年6月19日 , 吴某通过付费成为爱奇艺黄金VIP会员 。 而在使用黄金VIP会员观看爱奇艺某自制热播剧时 , 吴某发现剧前仍然需要观看“会员专属广告” , 且须点击“跳过”方可继续观影 , 并非爱奇艺公司所承诺的“免广告、自动跳过片头广告”的会员特权;同时 , 爱奇艺公司在VIP会员享有的“热剧抢先看”权利基础上 , 以单集支付3元的方式 , 为愿意缴费的VIP会员 , 提供在VIP会员原有观影权之上 , 得以提前观看该影视剧剧集的机会——这与吴某6月19日购买会员时通过协议获得的承诺不符 。
吴某还发现 , 《爱奇艺VIP会员服务协议》内容已被爱奇艺公司单方面更改 。 吴某认为 , “付费超前点播”服务模式违约 , 变相侵害其“热剧抢先看”黄金VIP会员权益 , “VIP会员协议”存在多处违反合同法的格式条款 , 应属无效 。
吴某提出的质疑引发网友针对当前视频平台“付费超前点播”模式的“吐槽”:部分网友表示 , 视频平台的用户协议 , 普遍存在“免除自身责任、加重用户责任”的情况 , “动辄就是平台方的权利 , 用户方的义务 。 ”
另有网友表示 , 条款说改就改 , 有利用平台强势地位欺瞒消费者之嫌 , 有强烈“被收割”的感觉 。 “一方面宣传会员可享受提前观看的权利 , 转头又推出超前点播 , 这种‘套娃式’文字游戏 , 近乎虚假宣传 。 ”“不是不接受付费 , 我不接受的是交了会员费 , 却不知道自己买了什么权益 , 和这个权益的随意变化 。 ”
“超前点播”商业模式出发点是什么?基于怎样考虑?爱奇艺方面回应:“超前点播的初衷是想满足用户更多元的内容观看需求 。 超前点播是在既有VIP会员权益基础上新增的用户可自主选择的新服务 。 普通用户能够根据基础排播追看剧集更新 , VIP会员相比普通用户可继续保持固有权益抢先收看剧集更新 , 购买超前点播服务的VIP会员可在既有抢先看权益基础上 , 以更快速度观看剧情发展 。 ”
法院:“付费超前点播”切割了“黄金VIP会员”权益
【新华网|爱奇艺“付费超前点播”为何让网友感觉“被收割”“很受伤”?】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为 , 依靠互联网技术 , 视频平台基于消费意愿推出的“会员制”服务模式 , 已为社会公众所接受 。 在此基础上 , 深挖需求 , 贴合用户 , 催生差异化、配适型的个性化服务 , 并由此探索新的视频排播方式 , 本无不妥 。 同时 , “会员专属推荐”也不构成违约 。
但法院认为 , 爱奇艺公司的“VIP会员协议”中部分内容违反合同法第四十条关于格式条款效力的强制性等规定 , 该部分条款因此无效 。 爱奇艺平台依据单方变更合同的条款 , 在涉案电视剧的播放过程中 , 推出“付费超前点播”服务 , 是对其“热剧抢先看”会员权益完整性的切割 , 损害了黄金VIP会员的提前观剧权益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教授说 , 在本案中 , 合同赋予爱奇艺对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条款进行随意变更的权利 , 且并未给对方提供平等协商的机会 , 而且带来不利于对方当事人利益的后果 。 爱奇艺作为商事主体 , 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合同中设置这样的条款 , 违背公平原则 , 损害了消费者应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 。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教授认为 ,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 , 无论是实体经济还是数字经济 , 诚信经营是最基本的商业道德 。 法院在线诉讼审判此案的方式 , 可以第一时间把诉讼的法治功能最大化 , 有效推动数字经济的规范治理 。
专家:互联网经济创新须守法律底线
网友alice认为:“核心问题不是收费 , 而是临时收费 , 如果一开始就可以确定规则 , 统一收费 , 而不是会员之后再度额外开出超级VIP , 大家的接受度会更高很多 。 ”部分受访用户表示 , 平台称想满足用户多元的内容需求没问题 , 但不要靠玩文字游戏“收割”消费者 , 希望视频平台明确、清晰地提供对应不同价格的会员权益选择 , 不要朝令夕改 。
业内人士指出 , 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创新应当建立在遵守商业道德、尊重用户感受、给予平等地位、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之上 。
王轶表示 , 社会应当对商业模式的创新抱有宽容态度 , 这是因为新的商业模式能够让人类探索新的生活可能性 , 提升人们的生活幸福水平 , 但是如果新的商业模式挑战了人们应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 , 那就是降低了人们的生活质量 , 宁可不要这样的创新 。
时建中说 , 商事主体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是底线 。 互联网服务平台由消费驱动 , 事实上不仅不应侵犯消费者权益 , 更应主动与消费者分享发展成果 , 才能凭借优质个性化服务 , 赢得消费者青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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