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城法院倡议:离异人士行使探望权应以孩子利益最大化为原则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 关乎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宁 , 关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 让每一名少年儿童都能茁壮成长 , 是全社会的共同心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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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近年来 ,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家庭结构的不断变化 , 我国社会离婚率逐年攀升 , 离异家庭的孩子如何在父母陪伴下健康成长 , 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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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3日 , 北京西城法院召开涉子女探望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赵先生与马女士婚后感情一直不错 , 二人婚后不久便生育了一个女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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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全面放开二胎政策后 , 两人合计为了让女儿有个伴儿 , 将来不至于孤单 , 就又生育了一个儿子 , 一家人其乐融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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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随着孩子慢慢长大 , 二人经常因为孩子的教育和学习问题发生争吵 , 最终导致了感情破裂 。
马女士起诉至法院 , 要求与赵先生离婚 , 双方经过协商 , 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 , 约定女儿由马女士抚养 , 儿子由赵先生抚养 , 双方支付各自抚养子女的抚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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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探望权的问题上双方却产生了严重的分歧 。
原因是赵先生觉得马女士对儿子要求过于严苛 , 儿子不太愿意与其单独相处 , 不同意马女士将其接走探望 , 认为马女士只能来赵先生住处探望儿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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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女士也以赵先生的性别为由 , 也拒绝让赵先生将女儿接走探望 。
法院最终确定由赵先生和马女士带着各自抚养的子女前往对方住所或者公共娱乐场所共同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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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弟情感莫忽视
共处探望应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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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岳鹏法官介绍 , 自2015年我国全面实施二孩政策以来 , 西城法院受理的离婚、抚养权、探望权等案件中 , 涉及两名子女抚养权归属认定及探望权行使的纠纷日益增多 。
二胎的出生让本是独生子女的未成年人既拥有父母的关爱又得到兄弟姐妹之间的手足情 , 这种手足情在父母双方离婚、各自抚养一名子女时遭到了阻隔 。
探望岂能成交易
莫让亲情受阻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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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两个孩子分别归父母一方抚养时 , 探望权的行使不能简单套用一个子女探望的既有模式 。
基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基本原则 , 在探望时 , 应当尽量让平时不在一起生活的两名子女团聚 , 多培养兄弟姐妹之间的情感 。
隔代权利非法定
亲情纽带不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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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不仅有利于两个孩子的成长 , 也是对破碎亲情的一种弥补方式 。
张女士与周先生因性格不合 , 于2018年5月协议离婚 。 双方约定婚生子小周归张女士抚养 , 周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4500元 。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 , 周先生可以随时探望孩子 , 张女士应予以配合 。
但双方离婚后 , 经张女士多次催要 , 周先生仍未支付小周抚养费 。
【北京西城法院倡议:离异人士行使探望权应以孩子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因此 , 张女士作为小周的法定代理人将周先生诉至法院 , 希望法院依法判令周先生依照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 。
庭审中周先生提出 , 张女士自2018年8月以后 , 一直以各种理由阻止其探望孩子 。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探望权未能得到保障 , 所以拒绝支付抚养费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张女士与周先生离婚时自愿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支付方式 , 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 合法、有效 , 应予以遵照执行 。 故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
据悉 , 司法实践中 , 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以对方不配合其探望孩子为由拒不支付抚养费的情形时有发生 , 在另一方经济条件不佳的情况下 , 很可能对孩子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不利影响 。
对此法官解释 , 我国婚姻法规定 , 离婚后 , 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
一方抚养的子女 , 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
这说明 , 即使夫妻双方离婚 , 抚养孩子或支付抚养费仍然是法定义务 。
本案中小周生于2012年 , 至2018年张女士与周先生离婚时不满6周岁 , 父母双方均对其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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