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院”微信公号|严惩!两人死缓,一人无期!

【“四川高院”微信公号|严惩!两人死缓,一人无期!】4日上午,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某、罗某某、梁某贩卖、运输毒品一案进行一审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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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告人王某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罗某某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被告人梁某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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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2日,被告人罗某某在四川省兴文县从被告人王某某处购得毒品海洛因后,与被告人梁某驾车运送到河南三门峡市出售给毒品下家,获毒资28万元 。
2018年3月18日上午,罗某某再次向王某某提出购买海洛因,并让梁某驾车送到下家处交易 。 公安机关于当日下午在兴文县古宋镇将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罗某某、王某某抓获 。 同时从罗某某处查获毒品海洛因五块 。 经检验,其中海洛因含量分别为59.8%-72.02%不等 。
一审判决,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王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
被告人罗某某、梁某共同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
三被告人贩卖毒品数量大,其中部分毒品已流入社会,依法应予以严惩 。
据此,法院根据上述罪犯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法作出了前述一审判决 。
(原题为《严惩!两人死缓,一人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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