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先行先试,个人破产制度将带来哪些变化?( 二 )
目前,征求意见稿中已对管理人的职责、监督、调查权、勤勉义务、报酬、变更、辞职许可等作出规定 。管理人怠于履行或不当履行职责的,可采取降低管理人报酬、依职权更换管理人等措施,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与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人士认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建设诚信社会的需要 。一是要完善个人信用及财产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防止个人破产申请人转移财产,财产无从掌控;二是要完善追究个人欺诈破产的刑事立法,让恶意逃债的“老赖”无处可躲 。
此外,业内人士还提到,个人破产制度的域外性可能是其实施过程中即将面临的首要问题 。“一个人在深圳破产了,在其他没有实施个人破产制度的地方,其债务该怎么认定呢?”曹启选说,条例通过后,条例关于衍生诉讼集中管辖规定、深圳法院对个人破产案件所做裁决在特区之外的效力等方面,还需要争取上级法院的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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